|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鑫之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江西丰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2〕309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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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之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江西丰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广西鑫之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赣环固转函〔2022〕181号)函复我厅,因你公司申请材料不全,难以在商请办理时限内判断拟转移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及有害成分是否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实施意见》(赣环固体〔2020〕32号)要求,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2000吨废铅蓄电池(HW31:900-052-31)转移至江西丰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危废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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