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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2〕101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2022-06-22 17:3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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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受理单号:W001B88220523-149824)。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1月申请25000吨煤焦油(HW11:252-002-11)至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目前未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复函是否同意。且2022年以来,我厅已批复同意你公司355000吨煤焦油跨省转移至区外进行利用,但实际转移量仅约7万吨,实际转移率较低,已发函征求区外生态环境厅意见尚未获批复的煤焦油数量为85000吨。结合你公司上年度煤焦油产生量(约20万吨),我厅同意你公司煤焦油跨省转移量已远超于产生量,为了防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长距离运输环境风险,我厅不同意你公司本次申请的50000吨煤焦油转移至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我区内位于防城港市的广西恒港化工有限公司可以利用你公司的煤焦油,如有需要,可联系该企业。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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