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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2〕101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2022-06-22 17:4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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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函复如下: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6月15日函复我厅,同意你公司本次申请的1000吨废催化剂(772-007-50)转移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有效期至2022年6月17日。因转移有效期过短,无法完成跨省转移工作,因此,我厅不同意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处置。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危废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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