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维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南(远大)再生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2〕1197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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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维云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湖南(远大)再生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我厅不同意你公司1000吨HW08废矿物油转移至湖南(远大)再生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手续。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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