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2〕1233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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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受理单号:W007B2E220120-199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我厅发函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至申请转移期限到期日,我厅未收到复函,且申请的转移期限已到期,我厅不同意你公司本次申请的25000吨煤焦油转移至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我区内位于防城港市的广西恒港化工有限公司可以利用你公司的煤焦油,如有需要,可联系该企业。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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