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2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南宁市华瑞波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2〕1372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2日 |
南宁市华瑞波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东、湖南、福建、江西)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你公司拟转移危险废物至安徽省进行利用,因安徽省非我区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我厅不同意你公司200吨废铅蓄电池(HW31:900-052-31)转移至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手续;如需转移至我区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或者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