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金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贵州威顿晋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3〕1254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
广西金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贵州威顿晋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我厅发函至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至申请转移期限到期日,我厅未收到复函,且你公司申请的转移期限已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120吨废催化剂(261-173-50)转移至贵州威顿晋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生态云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