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3〕1255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鲁环固审〔2023〕748号)函复我厅,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3000吨煤焦油(252-002-11)转移至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位于我区防城港市的广西恒港化工有限公司可以利用你公司的煤焦油,如有需要,可联系该企业。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