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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荔浦恒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北安耐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3〕177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荔浦恒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北安耐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2023-12-18 18: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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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荔浦恒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湖北安耐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不同意广西荔浦恒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鄂环固转函〔2023〕367号)函复我厅,因长途运输存在较大环境风险,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500吨废矿物油(900-214-08)转移至湖北安耐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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