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兴业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335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3日 |
兴业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不同意兴业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征询意见的复函》(鄂环固转函〔2024〕64号)函复我厅,因你公司废包装桶的来源和有害成分的不确定性,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500吨废桶(900-041-49)转移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生态云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