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防城港市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429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
防城港市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广西百色市百霏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征询意见的复函》(鄂环固转函〔2024〕89号)函复我厅,鉴于你公司废包装桶的来源和有害成分的不确定性,为防控环境风险,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500吨废包装桶(900-041-49)转移至湖北中和普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