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文件要求,自2017年起,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等三个县(区)需要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研究,我厅起草了《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于2017年12月30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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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文件要求,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需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三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区)从事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相关生产活动产生的重点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等七种重金属污染物),按照《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锑、锡、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二、执行起始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发布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上述三个县(区)所在设区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对企业监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督查。对不能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2
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说明
一、执行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7号)“自2017年起,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自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南丹县、环江县和金城江区等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自2017年起,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三个县(区)需要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重点行业和污染物的确定
根据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目前涉及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冶炼等行业。
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是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根据《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桂环发〔2017〕3号),明确的重点污染物为铅、汞、镉、铬、砷等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兼顾锑、锰、镍、铊、铜、锌等六种重金属污染物。按照现行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行相关的业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列明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锑、锡、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等三个标准。因此,结合我区重金属污染物防控重点和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的特别排放限值,确定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等八种污染物为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等三个县(区)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重点污染物。
三、执行起始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立即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锑、锡、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等相关标准执行时间要求的惯例,对公告发布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允许有两年的升级整改时间,故对现已建成投产或者已通过审批的项目延迟到2019年12月以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我厅于2017年12月征求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技术监督局的意见,反馈均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