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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厅关于不同意广西田东锦鑫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闽新保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理的公示

2017-12-29 11:23     作者: 重金属污染防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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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厅受理了广西田东锦鑫化工有限公司256吨煤焦油(HW11450-003-11)转移到闽新保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经审查,并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不同意该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我厅不同意广西田东锦鑫化工有限公司256吨煤焦油(HW11450-003-11)转移到闽新保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涉及直接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一、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厅接受对上述审批意见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二、联系电话:0771-5355010(兼传) 

  三、电子信箱:zjs1250@163.com 

  四、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 

  五、邮政邮编: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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