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受理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4000吨加氢裂化废催化剂(HW50:251-018-50)转移到尉氏县裕宏铜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经审查,并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以豫固转移函[2018]357号文函复我厅,同意该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我厅拟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4000吨加氢裂化废催化剂(HW50:251-018-50)转移到尉氏县裕宏铜业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宿迁市宿豫区机关危险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沿途经过钦州-南宁-来宾-柳州-桂林-永州-衡阳-株洲-湘潭-长沙-岳阳-仙桃-天门-随州-信阳-驻马店-漯河-平顶山-许昌-开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涉及直接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一、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厅接受对上述审批意见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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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