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业务专题 >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拟同意广西吉之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转移危险废物至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公示

2018-10-09 17:39     作者: 重金属污染防治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我厅受理了广西吉之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转移8000吨废铅酸蓄电池(HW49900-044-49)转移到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经审查,并商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以皖环办复〔2018〕616号文函复我厅,同意该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我厅拟同意广西吉之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转移8000吨废铅酸蓄电池(HW49900-044-49)转移到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运输沿途经过南宁-永州-长沙-武汉-阜阳-界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涉及直接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一、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厅接受对上述审批意见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二、联系电话:0771-5355010(兼传) 

  三、电子信箱:zjs1250@163.com 

  四、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 

  五、邮政邮编: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10月9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