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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广西巨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浙江联明金属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桂环审〔2020〕108号

2020-04-24 17:4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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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巨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浙江联明金属有限公司处理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经商台州市生态环境同意,我厅同意你公司将220废胶片(HW16900-019-16)、1废显(定)影液(HW16900-019-16)转移到浙江联明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转移时间至20201231日止。

二、你公司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5号)等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向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将转移运输路线及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每批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台账记录,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正副联)在12日内报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年第2号)等相关要求,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

三、请南宁生态环境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废物在辖区内转移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424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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