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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桂物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福建志坤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桂环函〔2020〕1041号

2020-06-15 18:1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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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物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800吨废电路板(含电子元件)HW49900-045-49)转移到福建志坤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广西桂物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函复我厅,因福建省的危险废物(HW49900-045-49贮存量较大,接收单位应优先处置福建省内产生的该类危险废物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800吨废电路板(含电子元件)HW49900-045-49)转移到福建志坤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危废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615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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