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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上高县永成锑业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桂环函〔2020〕1191号

2020-07-06 16:2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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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2000锑碱渣HW27261-046-27)转移至上高县永成锑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赣环固转函〔2020386函复我厅,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未提供危险废物成分检测报告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环固体字〔20202,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2000锑碱渣HW27261-046-27)转移至上高县永成锑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进行处理。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危废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7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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