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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郴州市高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桂环 函〔 2020〕1467 号

2020-08-17 10:5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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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150 吨净化污泥(HW48:321-002-48)、100吨浸出水洗泥(HW48:321-002-48)转移到郴州市高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的申请收悉。经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不同意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复函》(湘环固函〔2020〕161号)函复我厅,因郴州市高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600t/a 精铋、3000t/a 电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已明确原辅材料来源,铅秘合金由郴州市永兴县金银冶炼企业提供、含秘物料由郴州市楚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辅助材料均外购,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 150 吨净化污泥(HW48:321-002-48)、100 吨浸出水洗泥(HW48:321-002-48)转移到郴州市高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危废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 号)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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