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集团华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终止骆驼集团华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湘环固函〔2020〕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拟转移至郴州华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的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炉渣)中汞含量为0.03%。由于郴州华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汞回收装置,含汞的废渣作为秘熔炼配料使用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终止郴州华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骆驼集团华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转入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炉渣)(废物代码:321-016-48)1000吨进行利用。
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桂环审〔2020〕281号文件,不同意你公司1000吨炉渣(HW48:321-016-48)转移至郴州华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危废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