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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1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云南奥宇锌业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33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云南奥宇锌业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2020-09-15 14: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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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云南奥宇锌业有限公司处理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经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我厅同意你公司将电炉炼钢过程中集(装置收集的3000吨粉尘(HW31312-001-31)转移至云南奥宇锌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期限至20201231止,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广西楚顺物流有限公司

二、你公司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5号)等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向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将转移运输路线及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昆明生态环境局、昆明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每批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台账记录,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正副联)12内报送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等相关要求,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

三、请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废物在辖区内转移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9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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