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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3年02月2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终止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权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3〕184号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终止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权的通知

2023-02-21 09: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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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局

2017年将本级负责的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桂环函〔2017225号)。委托审批以来,各市按照我厅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助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力推动了我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快速提升。但年来,我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迅猛增长,尤其是一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项目准入门槛低低水平重复性建设布局不合理、恶性竞争激烈等问题突出,收集贮存能力严重过剩(收集量达不到收集能力的5%。为尽快解决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能力结构性失衡及经营能力严重过剩等问题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终止委托设区市机械、船舶等行业废矿物油HW08)和镍氢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含汞电池、农药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审批工作。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继续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要做好审批权限调整相关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持有级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及许可证变更、续证及重新申请的,应当向我厅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对已受理的相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许可申请,指导申请单位做好审批权限调整后的衔接工作

《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部分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7225即日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2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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