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变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19〕1171号 |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1日 |
国电南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启用临时烟囱排放的请示》(国南电生技〔2019〕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维修期间启用#2机组临时烟囱,并将#2机组烟道的净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移至新增设的临时烟囱上,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更换工作应由专业技术单位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第三方运行单位负责实施,采样点定位选择、安装、调试必须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17)要求。
二、完成#2发电机组净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更换工作后,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2机组临时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比对监测,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三、尽快完成净烟气采样点位设备的移换和系统调试,确保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发电机组同步投入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