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污染防治 > 排污许可管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许可发证核发工作相关问题的函

桂环函〔2020〕604号

2020-04-20 10: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明确排污许可发证核发工作相关问题的请示》柳环字202066收悉。根据《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规定和从新原则,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排污单位存在不能达标排放”、“手续不全”和“其它”类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列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核发数据统计。

二、“其它”类适用情形指“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420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微信
    微博
    客户端

    智能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