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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总量指标管理协商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发〔2020〕2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4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总量指标管理协商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0-12-04 10: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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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2018〕第48号)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作的有效衔接,我厅制定了全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总量指标管理协商工作机制(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124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总量指标管理协商工作机制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指导我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工作与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工作的有效衔接,严格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管理,防范涉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本工作机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许可证审批核发部门,在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核发过程中有关核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协商工作程序管理。

第三条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主要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企业)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六大行业。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废气中的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5种。

第四条本工作机制适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重金属总量控制部门、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部门等3个部门。各部门相互分工,又互相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主要负责辖区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行政审批,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前,征求询问重金属总量管理部门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换来源。

重金属总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辖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合辖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核准,出具项目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意见,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部门主要负责辖区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征求询问重金属总量管理部门意见,对符合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材料齐全且明确重金属总量替换来源的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为便于企业办事,辖区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重金属总量核准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工作一并进行,共分为5个步骤,并分别明确了每个步骤的具体要求和实施主体,可操作性强。

)重金属总量核算。重金属总量管理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年度工作要求,核算辖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国家考核评估结果共享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及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部门。

)环评报告审核。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自接收辖区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关于申请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请示,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估审查意见,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前,征求或者询问重金属总量管理部门意见,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换来源。

)出具重金属总量核准意见。属地生态环境局重金属总量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结合辖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核准,出具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意见,核准意见内容包括重金属排放量、拟调剂量和总量指标来源,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内容,并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分别抄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部门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环评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发部门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意见,出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排污单位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意见,在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征求询问重金属重量部门意见,对符合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材料齐全且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换来源的,按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将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量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减排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六条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过程中,应该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确保不超出区域总量控制范围,并努力逐步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准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环办固体〔201938号)的计算方法进行。以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核算方法为排放量测算结果作为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重点行业,可采用“十二五”时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的产排污系数或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取值计算结果为最高排放限制。环境影响报告测算结果超过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需进一步优化工艺技术或污染治理技术,直到分析测算结果不超过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方可作为项目许可排放量;环境影响报告测算结果低于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可直接作为项目许可排放量。

第七条本工作机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今后国家及自治区上级主管部门施行新的管理规定与要求,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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