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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2021-03-06 11:20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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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3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为督促和提醒全区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将《条例》中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

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全区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排污单位依证排污。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登记管理类企业自行登记。全区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积极配合执法监督。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各排污单位一如既往地对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殷切希望各排污单位主动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让我们携手前行,共建绿水青山壮美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3月6日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设区市

核发部门名称

咨询电话

南宁市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0771-4952270

柳州市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0772-2158067

柳州市柳东新区行政审批局

0772-2673921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行政审批局

0772-2998505

桂林市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0773-5809381

梧州市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

0774-6029690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行政审批中心

0774-2036991

北海市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0779-3965662

防城港市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0770-2881240

钦州市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0777-2558869

贵港市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0775-4578375

玉林市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0775-2683525

百色市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0776-2825741

贺州市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0774-5136839

河池市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0778-2212017

来宾市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0772-6497915

崇左市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0771-782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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