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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30日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2022年度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发〔2022〕1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30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2022年度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2-03-30 17:1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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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钦州防城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2022年度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330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2022年度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稳生态促转型”相关工作部署,深入打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并提升我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确保2022年度各项目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视察时提出的“四个新”总要求,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以巩固并提升广西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力保障我区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广西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不低于92%,北海市、钦州市和防城港市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分别不低于95.1%86.5%95.2%,茅尾海海域国控点位的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浓度同比下降15%;入海河流国控监测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直排入海排污口所排废水达标排放,海水浴场水质优良率不低于75%;全区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修复岸线长度不低于5千米,营造红树林面积150公顷、修复红树林面积500公顷;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持续保持良好。

三、工作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及广西“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2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全国及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统筹安排如下工作任务(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一)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对不符合规定的新、改、扩建“两高”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查处。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强化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涉海规划审查和建设项目审批或备案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妥善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对自然岸线保护力度,建立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

(二)深化陆源入海污染治理。强化入海排污口管理,规范备案,加强监测监控,入海排污口所排废水应全面达标排放,禁止新增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直排入海排污口。加强南流江、钦江、白沙河、南康江、茅岭江、防城江等入海河流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强化陆域污水收集处理,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须达一级A标准;进一步做好已建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收集管网的排查和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推进钦州市大番坡镇、康熙岭镇、黄屋屯镇、龙门港镇以及防城港市茅岭镇污水处理厂和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出水水质应达一级A准。推进合浦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等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

(三)加强海上污染分类整治。实施港口船舶污染防治,落实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港口码头配套环保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有效防治港口码头污染。实施渔港和渔船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清理整治行动,依法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没收违法禁用渔具;按照“一港一策”模式,分步推进沿海各市中心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按照禁养区、限养区管控要求,清理整治海水养殖活动,规范海水养殖环评审批,推进养殖尾水治理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和水产养殖固体废弃物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违法占海、圈海养殖等行为,推进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研究。

(四)推进海洋垃圾治理。组织开展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监测。实施清洁海岸线行动,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陆海统筹、责任明确、多方协作的岸滩和海漂垃圾集中整治长效机制,加强海湾、港口、河口、岸滩等区域垃圾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海域、重要亲海空间应无明显塑料垃圾。

(五)强化重点海域治理。建设生态海岸线,加强海域、海岛精细化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以茅尾海—钦州湾、铁山港湾、大风江口湾为重点,开展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治理。以北海市银滩、钦州市钦州湾、防城港市西湾为重点,推进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

(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红树林保护和修复工作,2022年营造红树林面积150公顷,修复红树林面积500公顷。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恢复,大力推进北钦防三市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推行生态养殖。加强海岸线的整治修复,2022年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5千米。加快推进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执行。强化互花米草除治,2022年治理互花米草面积约100公顷。

(七)防范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露风险,加强原油码头、危化品运输、重点航线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强化涉海环境风险源头防范,加强沿海石化聚集区、危化品生产储存、核电等涉海环境风险源头的排查评估,动态更新涉海风险源管控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应急物资库。组织开展一期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联合演练。

(八)建立落实环境管理机制。推进湾长制改革,建立健全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构建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治。推进“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海洋监测、监管、执法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定期调度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玉林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入海河流水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进一步细化《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明确责任单位,扎实推进,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达到2022年度工作目标要求

(二)加强指导帮扶,凝聚工作合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充分发挥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定期对工作进展进行调度、调研,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帮扶。自治区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立足大局,依据《2022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加强工作联动,加强业务指导、帮扶以及督促协调解决基层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实施。

(三)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应将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考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采取明察暗访、工作调度等多种形式,对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以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推进落实行动计划情况进行调研督办,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表:2022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

2022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主要任务

任务内容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

时限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

严控“两高”项目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严格执行“两高”项目清单管理,动态监管存量、在建、拟建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新、改、扩建“两高”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查处。不定期召开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暨加强能耗双控厅际联席会,重点审议“两高”项目,严格项目审核和准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

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北部湾办、海洋局

全年

2

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节能降碳环保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新建工业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海洋局

全年

3

强化项目环境准入管理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提高审批效能,依法依规开展涉海规划审查和建设项目审批或备案管理。

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海洋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办、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全年

4

依法开展海洋开发建设

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除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依法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海洋局、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全年

5

严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大对自然岸线保护力度,清理整治非法占用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行为。2022年年底前建立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海洋局、北部湾办、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年底前

6

妥善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的排查和梳理,核验占用海洋生态红线的图斑,修改完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按程序上报国家批准。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海洋局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按计划实施

深化陆源入海污染治理

7

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

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禁止新增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直排入海排污口。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海洋局

全年

8

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对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的直排入海排污口进行监测并通报监测结果,每季1次,全年共4次。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全年

9

对不达标的入海排污口、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直排入海排污口进行清理整治。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海洋局、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全年

10

深化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南流江、钦江、白沙河、南康江、茅岭江、防城江等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巩固提升入海河流整治成效。各入海河流国控监测断面水质应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年底前

11

强化陆域污水收集处理

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须达到一级A标准。进一步做好污水收集管网的排查和建设工作,提高城镇污水收集效能。至2022年底,北海、钦州、防城港市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均不低于53%。沿海镇级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2%,平均进水COD浓度不低于100mg/L。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底前

12

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建设。2022年6月开工建设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12月完成北海市合浦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防城港市西湾新城、科教园区污水处理厂持续推进建设。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按计划开展

13

推进沿海镇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至2022年年底,钦州市大番坡镇、康熙岭镇、黄屋屯镇、龙门港镇以及防城港市茅岭镇污水处理厂力争完成提标改造,尾水达一级A标准。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底前

14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业企业进管水质应达到纳管要求,污水处理厂尾水应达标排放。2022年6月底前完成钦州市皇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建设,服务区域污水收集率达50%。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按计划开展

15

开展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年底前

加强海上污染分类整治

16

实施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物转运码头或接收转运设施建设,落实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沿海船舶排放的各种污水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全年

17

督促指导相关工业企业按环评文件要求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配置完善或升级改造港口码头的大气、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等环保处理处置设施,有效防治港口码头污染。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

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全年

18

落实《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推进北部湾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广西海事局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全年

19

实施渔港和渔船环境综合治理

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清理整治行动,依法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没收违法禁用渔具。按照“一港一策”模式,分步推进沿海各市中心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22年,率先开展北海市南澫、电建,钦州市犀牛脚,防城港市企沙等中心渔港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渔港含油污水、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加强含油污水和垃圾的收集、清理、转运、处置。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全年

20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


落实广西及沿海各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禁养区、限养区管控要求,清理整治海水养殖活动。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海洋局、生态环境厅

全年

21

2022年底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关于海水养殖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分类要求,对北钦防三市相关海水养殖情况、养殖起始时间、排污口设置及配套环保措施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等进行摸排,形成养殖情况及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年底前

22

开展养殖尾水治理生态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2022年,北钦防三市共完成10个池塘养殖尾水净化处理工程建设。组织对北钦防三市工厂化海水水产养殖尾水进行监测,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全年

23

持续开展水产养殖固体废弃物整治。指导养殖主体收集养殖活动产生的塑料垃圾等固体废物,推动清塘淤泥收集及无害化处理。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全年

24

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违法占海、圈海养殖等行为。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海洋局,广西海警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全年

25

组织开展广西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工作,2023年年底前完成该标准制定。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全年

推进海洋垃圾治理

26

开展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监测

组织对北海市银滩和侨港、钦州市三娘湾以及防城港市金滩和白浪滩等海域开展1次海洋塑料垃圾污染排查和微塑料专项调查,对涠洲岛海域、防城港西湾开展2期海底垃圾监测调查。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1月底前

27

加强海洋和海滩垃圾清理

实施“清洁海岸线专项行动”,建立陆海统筹、责任明确、多方协作的岸滩和海漂垃圾集中整治长效机制,加强海湾、港口、河口、岸滩等区域垃圾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海域、重要亲海空间应无明显塑料垃圾。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海洋局、交通运输厅

年底前

强化重点海域整治

28

深化茅尾海—钦州湾环境综合治理

组织制定《茅尾海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局等

2022年年6月底

29

分解落实《茅尾海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茅尾海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工作要求,细化本市整治任务,并推进落实。2022年完成不少于15个重度污染排水口的整治,且茅尾海海域国控点位的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年均浓度同比下降15%。

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局等

2022年底前

30

加强钦州市鲤鱼江、茶山江,以及防城港市茅岭镇冲仑江、小陶江、大陶江、大基围江等入海小河流的监测和治理,监测频次为每两月1次,监测结果及评价结果次月20日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每2月监测一次

31

组织对重度污染的52个排水口进行监测,每季度一次。监测结果及评价结果当季最后1个月的20日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每季度 监测一次

32

全面规范砂石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按照“全链条打击”的思路,严厉打击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流域非法采砂行为。

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海洋局、水利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海警局、海事局

全年

33

加强茅尾海周边区域以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污染治理,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工业企业废水、入海排污口废水达标排放。

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全年

34

开展铁山港湾环境综合治理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 要求,组织开展铁山港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摸清各类入海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放特征和责任主体,建立入海排污口台账清单并制订《北海市铁山港近岸海域入海排污总量削减方案》,并推进落实。

北海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海洋局、交通运输厅

9月底前完成方案制订

35

落实北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禁养区、限养区管控要求,清理整治铁山港海水养殖活动。

北海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海洋局、生态环境厅

全年

36

推进铁山港工业区、东港产业园、龙潭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以及深海排放管网建设。2022年5月底前完成铁山港A5排污口深海排放管网路由选线、立项、排污口备案、海域使用审核、环评审批、航评等前期工作,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铁山港龙港新区D1临时排污口深海排放管网建设。

北海市、玉林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北部湾办、海洋局、、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林业局、广西海事局

按计划开展

37

完成白沙河、南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形成排污口清单,制订整改方案。

北海市、玉林市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9月底前

38

完善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机制,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能和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北海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


全年

39

开展大风江口环境综合治理

以湾长制为抓手,建立钦州市和北海市跨市、跨部门的大风江口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大风江口污染综合治理。

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局

年底前

40

加强大风江口周边海域水质情况通报。出现四类或劣四类水质时,应查明水质超标原因并做好整改工作。

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全年

41

推进“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

开展银滩“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总结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亮点和亲海空间品质提升亮点,按美丽海湾优秀案例申报要求组织完成申报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局、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

按计划开展

42

按照“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目标,强化茅尾海和钦州港环境综合整治、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推进钦州湾“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

钦州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局、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农业农村厅等

全年

43

按照“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目标,加强防城江及西湾环境综合整治、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亲海环境品质提升工程等措施,推进防城港西湾“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局、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农业农村厅等

全年

44

积极向生态环境部申报“美丽海湾”优秀案例。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海洋局

按计划开展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45

加强红树林保护和修复

2022年,广西营造红树林面积150公顷,修复红树林面积500公顷。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林业局、海洋局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年底前

46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

恢复

大力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2022年,投放人工鱼礁500个,礁体体积达1.6万空立方米;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年内投放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5亿尾。推行生态养殖(深海养殖),新增网箱100个、40万立方米。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海洋局

年底前

47

开展海岸线的整治修复

2022年,整治海岸线长度不少于5千米,整治海域面积不少于200公顷。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海洋局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年底前

48

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

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按时依法依规推进北海市涠洲岛北岸至东岸生态修复工程、北部珊瑚礁生态修复工程,钦州市永福湾综合整治修复工程、犀丽湾生态减灾修复工程、乌雷生态减灾修复工程,防城港市西湾和江山半岛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国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建设。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海洋局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按计划进行

49

开展互花米草除治

持续开展互花米草治理,控制互花米草蔓延。2022年完成治理互花米草面积100公顷。

北海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海洋局

自治区林业局、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全年

防范海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50

强化涉海环境风险源头防范

开展石化聚集区、危化品生产储存、核电等涉海环境风险源头的排查评估,动态更新涉海风险源管控清单和责任清单。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底前

51

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露风险

加强原油码头、危化品运输、重点航线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健全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环境应急响应机制,严防海上运输事故、安全生态事故等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应急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底前

52

加强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本辖区环境应急物资库,配套救援船、救援装备等,确保各类应急队伍统一调度、统一行动、统一保障。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广西海事局、生态环境厅、应急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全年

53

加强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联合演练,组织开展一期海洋环境应急监测演习。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厅等

年底前

建立落实管理机制

54

落实湾长制改革任务

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的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构建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海洋生态环境联防联治。2022年6月前制定广西湾长制实施方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海洋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农业农村厅、广西海事局、北部湾办等

6月底前

55

统筹推进海洋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规划》附表中的重点任务措施清单要求,统筹推进各工程项目建设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各部门按职责牵头


全年

56

建立广西红树林监测与管理平台

2022年6月底前建立广西红树林监测与管理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对红树林地监测全覆盖。


自治区林业局


6月底前

57

调整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排污区等海洋功能区选划论证结果等,组织编报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北海市铁山港A5排污区局部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报批工作。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海洋局、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广西海事局

按计划开展

58

强化海洋工程环境监管

组织开展海洋海岸工程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核查项目变更、环保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全年

59

拓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

组织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生态状况监测和评估。组织开展防城港北仑河口红树林、北海山口红树林和合浦儒艮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海洋自然保护地生态状况试点监测与评估,以及布氏鲸和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海兽调查及其栖息地生物多样性调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按计划开展

60

组织开展应对海洋气候变化监测与研究。试点开展北部湾海气二氧化碳交换通量监测与红树林蓝碳试点监测评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按计划开展

61

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开展广西海洋生态环境智慧管理硬件建设及平台建设,提升广西海洋生态环境现代治理能力。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海洋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全年

62

加强海洋环境执法

加强海洋环境执法管理,推行海洋行政处罚公开化。

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广西海警局,自治区海洋局、生态环境厅


全年

63

依法公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

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定时公开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入海河流入海断面水质和日排放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及排污沟、渠)等相关环境监测信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全年

64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

每半年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hyc@sthjt.gxzf.gov.cn),即6月30日前报上半年工作总结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12月30日前报全年工作总结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计划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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