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海水取排口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请示》(广西钢铁请〔202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08年4月24日,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防城港钢铁项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复函》(国海环字〔2008〕223 号);2008年11月18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防城港钢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438号)。由于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根据审批层级的调整,2018年11月22日我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18〕229 号)予以项目重新环评批复。
二、由于项目规划调整,你公司拟将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自备电厂海水温排口位置变更到基地西南角朝正南方向排放,温排水口由东向西变动约2.7公里,取水口向北平移到5万吨码头附近,布局为正西方向,取水口由南向北变动约2公里。
根据广西南宁师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海水取排口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经审查,变更后项目主要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排放量无改变;项目温排水排放量不变;变更后造成的海水温升包络面积相比变更前总体减小,周边海域各海洋环境功能区水质均能达标,对周边海洋功能区环境影响较小。
三、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上述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动。变更内容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你公司需公开项目变更部分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收到本函后,将《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一期)海水取排口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送达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工程排水口排放标准需符合《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其他建设内容及环境保护要求仍按我厅桂环审〔2018〕229号文件落实,并保留原批复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9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