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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南7号至南10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桂环审〔2020〕255号

2020-07-23 09: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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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兴港码头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南7号至南10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南7号至南10号泊位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000-55-02-035391)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新岭近岸海域,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项目拟新建4个码头泊位,其中南7号至南9号为31万吨级泊位,南7号、南8号为散杂货通用泊位,南9号为集装箱及件杂通用泊位;南10号为15万吨级泊位,为集装箱泊位。码头使用岸线长度为746米,设计通过能力803万吨/年,年吞吐能力700万吨/年;其中散货292万吨/年(高岭土50万吨/年,铜精矿约30万吨/年,海河砂等非金属矿石约20万吨/年,化肥192万吨/年),件杂货(钢制品、卷钢、袋装粮食等)120万吨/年,集装箱36万标准箱/年,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内容包括码头水工、港池、护岸、装卸工艺及设备安装、陆域形成、道路堆场、生产以及辅助生产建筑、电气、助导航通信工程、给排水及消防、环境保护、预留铁路装卸线工程等。码头平台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施工共产生疏浚土543.9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182186万元,环保投资估算2462.9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35%;预计工期32个月。

(二)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报告书》中引用的监测资料,该海域的生物体样品的质量整体水平良好,检测指标均未超出相应功能区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标准;2019722-26日海水水质的调查结果,特定的站位石油类超标(081219站位),超标原因可能是由于项目所在海域近年来码头建设的完成,施工船舶及到港船舶数量的增加导致,其余评价因子均满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各级标准。20191111-12日在项目东、西、北场界布设3个噪声监测点,结果表明:各监测点昼、夜噪声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2019年环境质量通报显示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经布设1处大气监测点位监测,总悬浮颗粒物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北部湾港总体规划修编》《北海港总体规划》《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总体规划》《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符合“三线一单”各项要求。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海事、农业农村部门(渔业)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悬浮物会对工程区及周边海域产生影响,项目疏浚会对局地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工程施工将改变评价海域内海洋底栖生物原有的栖息环境,对双壳类、管栖多毛类等营滤食性生活的底栖生物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二)环境敏感目标影响。根据《报告书》论证,项目建设对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合浦海草床、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营盘至彬塘南部浅海农渔业区、营盘南珠养殖区等环境敏感目标距离较远,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不大。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各种施工废水会对项目附近水域产生一定影响,《报告书》论证结论,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期间产生的各种污水经妥善处理后,对周围海洋环境影响较小。

(四)大气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道路扬尘以及施工机械(车辆)尾气,营运期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环节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以及细颗粒物。《报告书》论证结论,采取有效措施后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是可接受的。

(五)固体废物影响。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船舶固体废物、陆域生活垃圾、废机油和含油污泥等会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报告书》论证认为,采取相应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不大。

(六)声环境影响。根据《报告书》论证,施工期及运营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的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三、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一是施工应严格控制在施工划定范围内,尽量减少影响范围。二是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进度,水下施工原则应避开海洋生物的产卵期及鱼虾繁殖期(每年的5月~8月),以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三是施工过程中须密切注意施工区及其周边海域水质变化,施工期间和工程建成后,应对项目附近的生态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如发现因施工引起水质变化而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停工。

项目建设需做好生态补偿工作。海洋生物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渔业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补偿可采取增殖放流方式进行,并将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一是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场地内需布设有雨水收集管道和污水收集管道。二是项目根据环评要求在拆装箱库场地新增一个处理规模大于50立方米/天的含油污水处理站,设置隔油沉淀池、气浮过滤一体化装置等。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一是项目施工期间在施工区四周建设围幛,减少扬尘的逸散;车辆运输建筑材料采取加盖蓬布等封闭措施;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等措施。二是营运期期间采用防风抑尘网、喷淋除尘系统以及湿式作业等综合措施控制扬尘。三是项目堆场设置防风抑尘网配备固定式喷枪洒水系统雾炮车来控制产生的粉尘,并严格控制码头前沿临时堆存时间。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活垃圾需统一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垃圾需按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妥善处理,废机油需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后暂时存储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产生的含油污泥需经设置的污泥池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时间,并加强施工区附近的交通管理营运期间进出港船舶车辆限速行驶,加强港区绿化工作,并严格控制不符合噪声控制技术指标的车辆进出港。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工程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主要为船舶溢油事故,为防止溢油事故的发生,需建立健全的船舶交通管理制度和航行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码头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为进出港船舶创造必要的适航条件,辅以安全的助导航设施,避免船舶事故的发生。码头按照《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配备溢油回收及清除的设备和器材。设置应急通讯指挥设施,建立与北海市海事、海洋、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的通讯联络,以便于发生溢油量较大事故时调动邻近的溢油应急力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海警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北海海警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7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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