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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环函〔2020〕152号

2020-02-03 14: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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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为应对疫情,我区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作为抓好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农业农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二、加强水质监测,及时预警报告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加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监测频次,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报告,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三、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污染事故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通知》要求,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会同城镇排水管理部门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水水质达标。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严防发生污染事故。

疫情期间,请各市于202022日起,每日中午1200前,报送当地医疗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表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邮箱。

附件: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2.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报送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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