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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部分疏浚施工方案变更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263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9日 |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疏浚施工方案变更纳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请示》(桂钦宏港报〔2020〕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20年4月1日我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73号),对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项目环评予以批复。
二、由于受自治区重大项目急需吹填南纳泥区形成陆域以及施工船舶大型化等因素影响,钦州保税港区宏港码头有限公司拟将项目疏浚施工方案部分变更。变更具体内容为:变更前疏浚物外抛至倾倒区数量为479.41万立方米(含炸礁量67.16万立方米),变更后疏浚物外抛至倾倒区数量为200万立方米(含炸礁量67.16万立方米);变更前项目疏浚物不吹填,变更后70万立方米疏浚物通过临时存储转运区(用海批复为自贸钦港海审字〔2021〕1号)中转吹填至南纳泥区(钦州港三墩振兴物流仓储、钦州港三墩华南物流仓储和钦州港三墩太平洋物流仓储三个项目用海区域),59.41万立方米疏浚物通过临时存储转运区(钦州港大榄坪拖轮基地项目)中转吹填至北纳泥区(广西钦州港再生金属资源回收加工基地、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作业区12#~13#泊位工程、钦州港诚信仓储和广西钦州港华信仓储四个项目用海区域),新增“天鲲号”绞吸船直接吹填150万立方米至南纳泥区,变更后的吹填量达279.41万立方米。
三、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表明:变更后,项目性质、地点、规模均与变更前一致。新增更加环保先进的“天鲲号”疏浚施工,大幅度减少疏浚物外抛,环境不利影响有所减轻。
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上述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动。变更内容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项目疏浚物倾倒前需办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倾倒许可证有关要求予以倾倒;纳泥区和临时存储转运区用海需符合国家最新用海政策,吹填前需根据现行的用海政策依法依规办理用海手续,且纳泥区项目用海业主同意接收疏浚物后方可吹填。
五、你公司需严格按照《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要求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委托有能力的环保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管理,协助建设单位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控制,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公开项目变更部分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收到本函后,将《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9号10号泊位工程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其他建设内容及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仍按桂环审〔2020〕73号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