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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一期工程部分疏浚施工方案变更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261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0日 |
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
《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关于将申请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一期工程疏浚施工方案变更纳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函》(港航计函〔2020〕15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20年6月14日我厅已对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一期工程项目予以环评批复(桂环审〔2020〕171号)。
二、由于受自治区重大项目急需吹填南纳泥区形成陆域以及施工船舶大型化等因素影响,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拟将项目疏浚施工方案部分变更。变更内容如下:变更前工程疏浚量为1015.09万立方米(含炸礁215.3万立方米),变更后的疏浚物数量拟减少至639万立方米(含炸礁179万立方米);变更前疏浚物外抛至倾倒区数量为715.09万立方米(含炸礁215.3万立方米),变更后疏浚物外抛至倾倒区数量为179万立方米(全部为炸礁);变更前300万立方米疏浚物以中转吹填方式通过临时存储转运区(钦州港大榄坪拖轮基地项目)吹填至北纳泥区(广西钦州港再生金属资源回收加工基地、钦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作业区12#~13#泊位工程项目、钦州港诚信仓储项目、广西钦州港华信仓储项目),变更后100万立方米疏浚物通过临时存储转运区(钦州港大榄坪拖轮基地项目)吹填至北纳泥区,60万立方米疏浚物通过拟新增的南海洋临时存储转运区(用海批复为自贸钦港海审字〔2021〕1号)中转后吹填至南纳泥区(钦州港三墩振兴物流仓储、钦州港三墩华南物流仓储和钦州港三墩太平洋物流仓储三个项目用海区域),新增“天鲲号”绞吸船直接吹填300万立方米至南纳泥区,变更后的吹填量增加至460万立方米。
三、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一期工程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表明:工程变更后,项目性质、地点均与工程变更前一致,工程规模基本不变(疏浚工程量减少,长度、底标高、用海面积和疏浚面积不变)。采用更加环保先进的“天鲲号”疏浚船施工,提高施工效率,环境不利影响有所减轻。
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上述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动。变更内容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项目疏浚物倾倒前需办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倾倒许可证有关要求予以倾倒;纳泥区和临时存储转运区用海需符合国家最新用海政策,吹填前需根据现行的用海政策依法依规办理用海手续,且纳泥区项目用海业主需同意接收疏浚物后方可吹填。
五、你中心需严格按照《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一期工程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要求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公开项目变更部分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收到本函后,将《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一期工程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送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海警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其他建设内容及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仍按桂环审〔2020〕171号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