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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1年修订)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1326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0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我厅组织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1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重点监管单位主体责任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和指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2021年底前与新增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开展排查工作,其中2021年新增的土
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从名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原有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完成。
三、定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报各市生态环境局,并向社会公开。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四、其他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正常生产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对于长期停产且不具备条件开展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的单位,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应将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定期开展巡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后,可申请移出名录,并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1年修订)
2.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样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