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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三五”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估的通知

2021-06-07 17:4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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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不断取得实效,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411号)要求,决定开展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成效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各市十三五期间完成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二、评估内容

重点评估已完成整治的建制村环境整治效果,是否基本解决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达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和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四项整治指标要求(见附件);整治成效是否为农民群众所认可;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与项目批复文件基本一致(被统筹整合资金除外),已建成设施能否正常运行。

三、评估方式

评估工作采取县级自查自评、市级检查核实、自治区抽查核验的方式。

四、进度安排

(一)2021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完成整治的建制村进行自查自评,调查摸清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和材料档案,并通过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成效信息填报。

(二)2021年6月下旬,各市生态环境局商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各县(市、区)农村环境整治成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20%左右的比例,对完成整治的建制村进行现场核实,确保项目类型和涉及县(区、市)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调查表和自查自评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应说明现场调研的建制村样本数量及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的设施数量,经核实达到农村环境整治要求的建制村比例、正常运行设施比例,存在问题以及成效提升措施等。

(三)2021年7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区项目成效调查表和自查自评报告,于7月中旬上报生态环境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成效评估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通报有关情况,精心组织实施自查自评工作,保障成效评估工作扎实见效。

(二)深入调查分析。各地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系统梳理总结各年度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报送项目信息,如实编写自查自评报告,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

(三)创新管理手段。各地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和APP等技术手段,开展调查和项目统计,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数据库,建立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行跟踪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确保资金效益。

(四)发动群众参与。各地要听取村民和公众意见和建议,注重发挥媒体和公众监督作用,宣传评估工作的部署、目标和进展,形成共同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评估总结。各地要全面客观评估项目进展成效,认真总结本地区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自查自评报告既要反映工作成果,也要阐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土壤处  周春华

电  话:0771-5302120,13978743626

邮  箱:gxnchj@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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