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污染防治 > 土壤环境管理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 (2022年6月27日更新)的通告
发文字号:桂环通告[2022]5号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 (2022年6月27日更新)的通告

2022-07-04 0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近期对一批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宜州市新洲金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2个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江南中心建文街北地块移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更新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予以通告。

列入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工作。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关的项目。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落实后期管理措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2022627更新)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2627更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74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附件1、附件2.wps

关联文件:

    微信
    微博
    客户端

    智能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