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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4年5月8日更新)的通告
发文字号:桂环通告〔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4年5月8日更新)的通告

2024-05-24 19:0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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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的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近期评审结果,原柳州中色锌品有限责任公司1、2、4号地块(柳州市鹧鸪江路5号地块A号子地块),柳州市鹧鸪江路5号地块B号子地块,柳州市鹧鸪江路5号地块C号子地块,武宣县新兴有限责任公司等4个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柳州空气压缩机总厂退役场地、柳州市环东金属材料厂3号地块及南面道路等2个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现将更新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予以通告。

列入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工作。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落实后期管理措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4年5月8日更新)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4年5月8日更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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