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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环发〔2018〕15号

2018-09-30 17: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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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突出涉重金属污染问题整改,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桂环发〔20173号)任务完成,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930

附件

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全力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管控重金属污染风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三五时期是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攻坚克难期,在毫不放松企业治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进一步重点抓好辖区突出历史污染问题治理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整改,持续深入推进全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到2020年,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出现明显改善,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重金属环境风险防范水平得到较大提高,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着力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坚定生态优先理念,着力构建生态经济发达、资源高效利用、环境舒适宜居、制度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体系,加快建设美丽广西。牢固树立问题不是包袱、整改才是机遇的思想,切实抓好辖区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整改,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不断巩固整改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持续改善全区环境质量,最大限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着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环境特点、工作基础和发展全局,以解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关注问题为重点,找准区域突出问题,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分类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提出针对性治理任务,制定分阶段目标任务,突出工作实效。

改善质量。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问题整治推动区域治理,以区域治理促进产业升级。稳步有序解决污染隐患大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逐步消除污染隐患,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依法整治。严格依法整治污染源,对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难以有效切断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且污染严重的重金属超标问题及时采取管控措施。

四、整治对象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突出问题

柳州市涉重金属企业未妥善处理三废问题;玉林市镍冶炼废渣露天堆存问题;来宾市冶炼企业露天堆存含重金属废渣问题;北海市诚德镍业有限公司矿热炉渣和强碱性精炼炉渣堆填侵占铁山港码头问题;钦州、百色市电解锰渣不规范处置问题等。

(二)历史遗留突出的问题

贺州、河池、来宾历史遗留砒霜厂旧址污染问题;河池拉么、北山,崇左大新岜落山,梧州藤县大黎等铅锌矿区污染问题;河池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问题,河池刁江河段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三)城市建成区内现存涉重企业搬迁问题

柳州市电镀企业、防城港市磷化工企业、河池市有色金属企业出城入园等问题。

(四)各地已查明的耕地污染问题

南宁市宾阳,桂林市恭城,梧州市岑溪,贵港市桂平,贺州市富川、昭平,河池市宜州、南丹、环江、罗城、凤山等地已查明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

五、主要内容

(一)及时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

柳州、钦州、玉林、百色、来宾、北海等市要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指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做好主动认领、照单全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强化追究问责,其他各市要举一反三组织整改。围绕问题,201810月前,全面制定督导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分类整改、分类验收。整改期间要做到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切实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2019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柳州市柳江县辉强冶化有限公司、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凯圣锌业有限公司、融安金海矿冶有限公司、融水福盈化工有限公司、柳州市安弘有色金属厂等6家企业部分涉重金属废渣、废水管理不规范、涉重雨污分流不彻底、厂区及周边环境风险突出等问题整改;钦州市怡丰蓝天化工有限公司、百色市德柳锰业有限公司等电解锰和硫酸锰生产企业,酸浸锰渣库建设不规范,不规范倾倒堆放锰渣,环境风险突出等问题整改。20206月底前,完成来宾市来宾冶炼厂长期露天堆存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厂区老渣库遗址渗滤液依旧威胁地下水环境安全等问题整改;完成北海市铁山港码头堆放废渣场地污染现状调查及污染风险评估,完成存在问题整治。2022年底前,完成玉林市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含镍废渣露天堆存、风险突出问题整改。

(二)全面解决历史遗留砒霜厂旧址污染问题

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要加快推进辖区历史遗留砒霜厂旧址的治理项目实施,妥善处理砒霜厂遗留高风险污染物及遗留废渣,管控砒霜厂旧址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治理受污染土壤,防治污染扩散,保障周边人民群众健康。2018年底前,完成河池市金城江区芙蓉、永兴砒霜厂,南丹县戈扎村、墨洞屯、卡房屯、木板洞屯、尧林村、岜地村、者乐、拉勇屯、关西等砒霜厂,都安县隆坝、光隆、百益、万茂、金竹、丁峒,东兰县花香乡,来宾市金秀县等17座砒霜厂旧址治理项目。2019年,完成贺州市钟山县同古镇平竹村1座砒霜厂旧址治理项目,2020年,贺州市全面完成辖区所有砒霜厂遗址治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加强高风险污染物及污染土壤施工和运输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并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做好环境监理及记录,确保施工过程操作规范,治理内容符合要求,项目完成后落实填埋场长期环境管理措施。

(三)有序解决有色金属矿区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认真按照《广西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30年)》要求,全面启动对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废弃矿山、涉重金属企业遗留场地环境调查,对矿山和场地数量、废渣废料堆存、遗留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周边环境影响及污染治理进度情况等进行全面摸排。十三五期间,以桂林市恭城西岭矿区,河池市南丹县拉么矿区、环江县北山矿区,崇左市大新县岜落山、扶绥县渌井矿区,梧州市藤县大黎矿区为重点,推进实施废弃矿渣处置利用、矿窿口封闭、矿井涌水和受污染土地治理,减少对周边土壤与河道污染危害。2018年底前,完成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矿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大新县岜落山矿段采空区地下涌水重金属治理工程、扶绥县中东镇渌井铅锌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藤县大黎铅锌矿区环境整治等4个治理项目;2019年,完成南丹县华锡集团铜坑矿区地表塌陷区烟气治理与生态恢复工程和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可达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系统控制与生态环境重建等2个项目的治理方案制定。2020年,完成刁江流域土壤重金属污染拉么矿区源头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和北山矿区-尾矿库-小流域综合治理等2个项目的实施。

(四)全力摘帽河池市刁江重污染问题

全面实施《刁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开展河池市刁江重金属污染河道治理,统筹考虑河流上下游污染影响,坚持源头污染治理先行,有序实施河道尾砂疏挖与清运、尾砂安全处置、河岸生态护岸建设、河道及两岸生态修复、流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工程,避免修复后的再次污染,全面完成刁江流域重污染河段治理修复任务。2018年,完成大厂铜坑河道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三期工程、刁江流域隘口段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南丹县大厂镇铜坑河道环境修复工程(一期)固体废物集中堆场建设、大厂班塘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刁江车河支流(A区)亢马至拉洋 (A2)治理工程等5个项目。2019年完成刁江流域主要支流3km河段尾砂清挖及治理项目、刁江车河支流拉洋-拉里治理工程、刁江茶山支流得马-拉建治理工程等3个项目。并有序启动刁江流域主要支流3km河段尾砂清挖及治理项目-废弃选厂土壤风险管控项目、刁江流域土壤重金属污染拉么矿区源头综合治理工程二期、刁江车河支流拉洋-拉里治理工程二期项目等3个项目,力争2020年全面完成治理,彻底改善刁江水质,摘掉重污染帽子

(五)持续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风险管控

开展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与风险管控工作力度,与安监部门形成工作联动,加大闭库治理和注销工作力度,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加固、恢复植被、复垦等闭库措施,杜绝尾矿库的环境安全隐患,避免造成环境危害。十三五期间,以河池市矿区为重点,开展历史遗留有色尾矿库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结合尾矿库分类初筛和危险性排序,配合安监、国土等部门将存在安全隐患及环境风险的尾矿库纳入综合整治范围,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尾矿库综合整治工作,逐步消除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2018年,河池市制定并实施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工作计划。2019年,完成环江县古宾选矿厂尾矿库及周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金城江五圩矿区尾矿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示范等2个项目。并适时启动河池尾矿库和矿窿渗滤液处理技术筛选项目、南丹县车河镇雁翔尾矿库环境治理工程、南丹县唐老鸭尾矿库环境治理工程等项目。

(六)以示范带动解决重金属污染耕地问题

各市要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推进受污染耕地的综合治理工作落实。2018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有相关计划);组织建立相关项目库,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通过开展一批已查清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治理与修复项目,建立示范,带动辖区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落实。2019年,全面完成宾阳县制革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与安全利用项目、桂林市阳朔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大新铅锌矿区重金属污染土壤整治项目、大环江流域大安乡合龙屯受污染农田治理工程、罗城县受污染农田治理与安全利用、河池市重金属污染稻田修复技术研究与示范、凤山县农用地农产品种植示范等7个示范项目;2020年,完成大厂、车河、芒场镇农田土壤种植结构调整试点项目、环江流域典型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修复项目、恭城县磨底塘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及修复治理、贺州市昭平县五将镇平水村历史遗留矿山周边受污染农田治理与修复项目、河池市南丹县典型农作物镉超标区域周边污染源调查评估与风险管控等项目。

(七)进一步优化涉重产业空间布局

加速退城进园,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空间布局。积极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存有色金属企业搬迁,做好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建成区内有色金属产业整体退出遗留污染问题的处理。严格刁江、环江、柳江、九洲江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和北部湾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等涉重金属项目空间布局管理,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排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现有涉重金属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或采取停产、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到期没有完成搬迁的,坚决依法取缔。引导涉重金属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实现园区集聚发展。各设区市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主体功能区划等要求,科学布局、合理规划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得在工业园区外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十三五期间,积极推进河池、桂林、柳州、玉林辖区内有色、电镀、制革企业园区化发展。2020年全面完成防城港市城市建成区内磷化工企业搬迁入园。

(八)不断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

一是持续严格环境准入,各设区市要对本区域的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进行统筹考虑。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等量置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是推行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综合管理制度,2018年底前,逐步将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电镀、制革等行业重金属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控制区域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三是坚持达标排放。要依据《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河池市在2019年全面推动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重点行业企业落实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四是强化自行监测责任,督促涉重金属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分行业指南,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特别是列入广西首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的企业要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企业自行监测包括对所属涉重金属尾矿库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要在各地按月报送落实 土十条进展情况时一并报送。五是继续实施重点管控,2018年起持续更新发布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并督促和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制定和实施土壤环境监测年度计划,组织对重点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做好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整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对重点任务要倒排工期,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强化部门协调联动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要按照职责部门分工,协同做好突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要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纳入土壤环境管理重点企业的,要落实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四)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督促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治理与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不断创新投融模式,拓宽整治工作的资金来源,努力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积极落实各级政府环保投入责任,为项目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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