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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发〔2020〕8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相关要求,保障地下水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制度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推动完善自治区统筹、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科学管理体系。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工作思路,从“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四方面,加快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全区地下水环境安全,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地下水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及技术工程措施,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推动全区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扭住“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严控地下水污染源。综合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污染特征,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问题导向,风险防控。聚焦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薄弱、污染源多且环境风险大、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保障不足等问题,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明确责任,循序渐进。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水质变化趋势和污染防治措施双重评估考核制、“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责任追究制。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完善全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初步建立全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区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极差比例为零。
到2025年,建立全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85%。
到2035年,全区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主要围绕实现近期目标“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一保”,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全区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监测体系;“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四落实”,即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四项重点任务,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封井回填工作。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1. 全面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27处登记的县级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调查评估,核查地下水水源地的单元边界、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推进城镇集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建立一源一档。2020年底前,完成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对已登记在册的各水源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核实完善,对未登记在册的各水源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建档登记,开展水质评估,科学划定水源地保护区。2021年起,开展对供水人口少于10000人或日供水低于1000吨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登记核查,调查水源地范围。(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其他按职责为配合单位,下同)。
2. 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基础上,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和违法建筑,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由各市、县(市、区)制定地下水修复(防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逐步取消城镇在用非集中供水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可将其调整为应急备用水源。(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3. 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2020年底前,在完成农村地区供水人口在10000 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基础上,加强规范化建设,按照规定设置地理界碑、警示牌或宣传牌。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开展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风险源排查整治,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二)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1. 完善广西地下水环境监测网。2020年底前,全面核查掌握自然资源部门设置的370个地下水监测点位、水利部门设置的12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和生态环境部门设置的27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监测点位的使用情况和水质信息。依托广西地下水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中央储备库项目建设,衔接自然资源、水利及生态环境部门已开展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源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适度增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设备,增加全区地下水自动监测井的覆盖比例,逐步推进地下水水质自动监测。2025年底前,形成全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2. 构建广西地下水环境信息平台。按照“大网络、大系统、大数据”的建设思路,收集整理全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工业开发区、地下水污染源区等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建设全区地下水环境质量数据库,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共用。2020年底前,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基础上,构建全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2025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3. 加强地下水环境管理能力。建立联席制度,加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整理整合各部门的数据、资料等,全面梳理和总结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明确各部门在地下水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加强地下水环境联合监督管理。强化地下水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地下水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地下水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培训,提升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
(三)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1. 开展广西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2020年起,以岩溶区地下水流域为单元,组织各市对辖区内的工业聚集区、采矿、冶炼和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开展摸排,充分考虑边界含水层的问题,掌握全区地下水污染地区和污染源分布区域,建立地下水污染源清单。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径流区的污染源、化工等典型污染源、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源、已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地下水环境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查明污染途径和污染指标,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脆弱性、功能价值及污染现状的评估。根据摸排和调查评估结果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地下水污染保护区、防控区和治理区。(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2. 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强化生活垃圾处置管理,严禁利用洼地和竖井倾倒生活垃圾。加强岩溶区的工矿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工业废水对地表水、地下水的一体化污染。加强农业灌溉取水水源统筹规划,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强化土壤与地下水的污染协同防治,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推进落实,对于农用地地块或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必须做好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工作。对土壤修复工程中涉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严格按照《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执行。强化区域场地与地下水的污染协同防治,考虑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注重点面结合,根据地下水污染分区特征及地下水功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重点开展各类地下水污染修复为主和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污染场地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四)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 持续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以岩溶区流域为重点,综合考虑岩溶区的水文地质特点、岩溶地下水的活动特点,持续开展对全区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重点行业及工业聚集区、加油站、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2020年启动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加油站区域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的调查评估,2021年启动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区域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的调查评估,2022年启动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的调查评估。(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
2. 按时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各地应督促各加油站业主单位落实责任主体,按照加油站防渗改造标准,采用设置防渗池或更换双层罐的方式,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每月报送改造工作进度,自治区每季度对各地改造工作进度予以通报。2020年6月底前,全区各市完成全部加油罐地下油罐的防渗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
3. 积极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2020年6月底前,完成各单位的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的排查登记,包括各井的点位信息及现状信息。从2021年开始,对未全部建成的或因损坏、到年限或管理不善而报废的矿井、钻井和取水井,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封填技术要求进行封井回填。对已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要责成工程所有权人进行地下水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4.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各地根据本辖区地下水功能区的水文地质,产业布局、开采环境等的特点,按照优先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行业区域地下水污染区的污染防治要求,借鉴国家级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的建设经验,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试点项目及储备库项目的申报,2020年启动实施《河池市典型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改造试点项目》。2020—2021年,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要求,每年筛选报送防渗改造、封井回填、地下水污染修复等试点项目,2022年后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另做安排。从2021年开始,每两年组织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试点评估,评估对象为开展试点项目的人民政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实施动态调整,确保试点有动作、见成效。(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自治区统筹、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充分认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困难性和紧迫性,突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和难点,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本方案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
(二)强化技术和资金保障
加大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研发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岩溶区地下水修复技术攻关,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适用于广西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的应用研发。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并进行推广示范。积极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本级财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拓展融资渠道。督促各污染责任主体企业积极筹集资金,保障治理项目按时完成。严格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大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视频等新兴媒体的宣传平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活动,大力普及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提高公众保护地下水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和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全民科学素质体系。
(四)严格监督考核
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的有关地方进行督察,倡优纠劣,强化问责,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
附件:1.全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核查信息汇总表
2.全区地下水监测点位信息汇总表
3.全区地下水污染源信息汇总表
附件1
全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核查信息汇总表
序号 |
所在市 |
县(区) |
水源地名称 |
总井数(眼) |
计划供水量(m3/d) |
水源地类型 |
服务人口数(人) |
水质类别 |
工矿污染源分布及污染情况 |
农业污染源分布及污染情况 |
生活污染源分布及污染情况 |
附件2
全区地下水监测点位信息汇总表
序号 |
所在市 |
县(区) |
监测点位名称 |
监测点位坐标 |
水质类别 |
所属部门 |
井深 |
监测层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点位现状 |
备注 |
附件3
全区地下水污染源信息汇总表
序号 |
所在市 |
县(区) |
单位名称 |
原材料、中间产物、产品 |
可能污染物 |
监测井数量 |
与监测井距离(m) |
水质类别 |
超标因子及倍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