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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1〕61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请及时总结并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附件:关于印发《建设用地上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