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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1〕61号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5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3-05 15: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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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及时总结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厅。

附件:关于印发《建设用地上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3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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