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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400kt/a铜冶炼综合回收及节能环保升级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原料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263号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400kt/a铜冶炼综合回收及节能环保升级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原料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9-01 10: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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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400kt/a铜冶炼综合回收及节能环保升级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原料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一期工程

南国铜业现有一期工程以铜精矿为原料,铜精矿(干基)用量1214500/年,采用“富氧双侧吹熔炼+连续造铜吹炼+回转式阳极炉精炼+不锈钢阴极电解+高浓度二氧化硫制酸”工艺,生产27.5万吨/年阴极铜,并综合回收金、银等金属。

(二)变更项目

项目位于南国铜业现有一期工程厂区内,属技术改造项目。变更项目在现有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减少铜精矿量48580/年(干基),增加HW17表面处理废物(336-054-17336-055-17336-056-17336-057-17336-058-17336-062-17336-063-17)、HW22含铜废物(304-001-22398-005-22398-051-22)、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091-001-48091-002-48321-008-48321-016-48321-019-48321-027-48)、HW49其他废物(900-045-4917种危险废物,共计81321/年(湿基),45000/年(干基),变更后总原料量约为1210920/年(干基),其中危险废物物料占总原料量的3.71%,生产工艺不变、产能不变,仍为27.5万吨/年阴极铜,阴极铜实际产量较变更前减少7905/年。其中,HW49其他废物(900-045-49)废电路板为已在厂外通过脱锡预处理的废电路板,粉状和块状形式(不含元器件),在厂区内无需预处理工序。

变更项目于贵金属阳极泥污水处理站东侧新建一座配套的危险废物原料临时堆存库及配套设施,包括危废临时堆存库(含渗滤液收集池)、洗车房、沉淀池、排班房,其他工程内容均依托现有工程。

变更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报告书》。

项目选址、原料、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符合《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19)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要求。扶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该项目备案(备案号:2020-451421-77-03-058201)。

项目总体符合《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总体规划(2019-2035)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有组织排放废气

变更后,各工段废气治理措施均不变。

1富氧侧吹炉熔炼、铜炉吹炼烟气分别经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再经熔炼沉尘室后由电除尘器收尘,送制酸系统。制酸系统尾气、阳极炉烟气降温后直接送至脱硫系统,脱硫系统采用环境集烟预洗涤和离子液脱硫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处理,尾气通过171米排气筒排放(DA006外排废气中的铅、镉、氟化物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砷、汞、硫酸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精矿转运与配料系统废气(DA001)、侧吹熔炼炉进料系统废气(DA002)、熔剂制备系统废气(DA003)、熔剂转运系统废气(DA004)、烟尘输送系统废气(DA010)、渣选矿车间(DA011)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各自20米高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铅、汞、砷的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镉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要求。

3电解工段酸雾(DA005)、旋流电解工段酸雾(DA007)、净液工段酸雾(DA008)采用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分别经各自20米高排气筒外排;分析化验系统废气和酸雾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和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各自的20米高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铅、砷、汞、硫酸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污酸处理系统废气产生的硫化氢送除害塔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中硫化氢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4阳极泥处理系统废气及贵金属回收系统酸雾采用布袋除尘器+动力波碱液洗涤处理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2);银电解工段废气采用1套氮氧化物处理器处理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金精炼废气经动力波碱液吸收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4);脱铜阳极泥冶炼炉烟气经二级动力波+二级电除雾+碱液脱硫处理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5);金银浇铸环境集烟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6);微波干燥烟气经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7)。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铅、砷、汞、硫酸雾、氯气、氯化氢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 无组织排放废气

新建危险废物原料临时堆存库的厂房为全封闭结构设计,对堆渣区进行分区分格处理采取洒水抑尘,减少装卸次数等措施,控制危险废物原料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砷、汞厂界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厂界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

变更后,生产废水均依托现有一期工程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其中新增危险废物临时堆存库排水酸性废水处理站采用“石灰+铁盐”工艺处理后回用;渣缓冷及渣选矿工艺新增水排入循环水池后回用;危险废物原料临时堆存库产生的渗滤液排至污酸处理站采用硫化、石膏法工艺处理。生产废水均不外排。

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工业园区市政生活污水管网,送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 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经1130000立方米1池收集后进入废水应急处理站“聚铁反应+pH调整+重金属捕集+絮凝反应”工艺处理后回用。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石膏渣选尾矿外售水泥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2. 属于危险废物的铅滤饼白烟尘委托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或有资质单位处置砷滤饼委托耒阳市焱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或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触媒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危险废物原料临时堆存库(含渗滤液收集池)危废暂存库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 企业应在白烟尘暂存库门上张贴白烟尘危废的标识、标牌,暂存库内对应墙上张贴标志标识

2. 完善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法律法规,规范化管理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项目投产,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烟粉尘83.83/年、二氧化硫355.37/年、氮氧化物134.92/年、铅0.8182/年、0.0035/年、0.3137/年、0.00411/年、硫酸雾25.97/年、氟化物0.41/年、氯化氢0.008/年、氯气0.005/年、硫化氢0.17/年。较变更前分别减少烟粉尘47.44/年、二氧化硫165.79/年、氮氧化物13.28/年、铅0.1016/年、0.00185/年、0.09605/年、0.00114/年、硫酸雾0.17/年、氟化物0.02/年、氯化氢0.003/年、氯气0.002/年、硫化氢0.01/年。

四、全厂防护距离设置为1公里。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疗养院、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9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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