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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西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异地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264号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西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异地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9-01 10: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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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域潇西骏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西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异地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于技改扩建(项目代码:2020-450000-32-02-040484)。选址位于岑溪市稀土新材料环保产业园现有工程厂区内,依托已建的标准厂房(已另行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备案号:202145048100000022)进行建设。项目总占地30亩,以现有工程产出的氧化镧、氧化铈、氧化镨、氧化钕、氧化钐、氧化钆、氧化镝为主要原料,通过熔盐电解工艺产出镨钕合金、镧铈合金、金属镧、金属铈、钆铁、镝铁,通过真空还原工艺产出金属钐。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稀土金属及合金3000吨,生产品种为镨钕合金、镧铈金属、金属镧、金属铈、钆铁合金、镝铁合金、金属钐。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电解车间、真空还原车间及配套的公用辅助设施。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12468.83元,环保投资估算为37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97%

20212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西西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金属及合金异地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工信冶金函202148

2021316日,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企业变更通知书,企业名称由广西西骏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域潇西骏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符合《岑溪市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修编)》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符合《梧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熔盐电解烟气由设备内负压密闭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两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工艺处理后20米高6#排气筒排放

2. 抛丸废气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6#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氟化氢、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相应标准要求

3.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氟化、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生产废水

(1)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电解炉及其配套整流设备、碳管炉等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少部分排入现有工程环保车间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

(2)电解烟气喷淋塔喷淋废水。喷淋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少部分排入现有工程环保车间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

(3)现有工程环保车间废水处理系统采用氨吹脱+分离浓缩+吹脱压滤+四效蒸发处理工艺,产生的冷凝水全部返回循环冷却水系统喷淋塔使用。生产废水均不外排。

2. 生活污水

厂区内生活污水及厂区外办公生活污水新建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15立方米/达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中的直接排放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未来在园区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常运行后,厂区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 厂区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经现有工程已建成50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采“砂石+活性炭”工艺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电解渣返回现有工程稀土氧化物冶炼分离工序作为原料综合利用废石墨块废铁阴极废钨阴极废坩埚废耐火材料厂家回收利用氧化镧渣抛丸废屑除尘灰返回电解工序回用沉淀渣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危废暂存库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投产,全厂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氟化物年排放量分别为3.9101吨、0.364;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为24041. 48吨。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生态环境局梧州市岑溪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岑溪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请在项目投产前,依据有关规定,向工业和息化等部门办理建设单位变更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9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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