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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玉林—钦州公路(苍梧至容县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271号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玉林—钦州公路(苍梧至容县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9-15 16: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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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容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梧州玉林钦州公路(苍梧至容县段)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公路(项目代码:2102-450000-04-01-848776位于梧州市长洲区、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和玉林市容县境内新建项目。公路由主线和6条连接线组成,全长121.837千米,均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二)工程量。

公路全线共设置桥梁83座,其中特大桥4座,大桥78座,中桥1座;隧道23座,其中长隧道4座,中隧道6座,短隧道13座,无特长隧道;互通式立交9处,其中枢纽互通3处,一般互通6处;分离立交16座。全线共设置服务区2处、收费站6处、养护工区2处(与收费站合建),管理分中心、路政大队营房、交警执法营房各1处(与收费站合建),隧道管理站2处(与收费站合建)。

工程总占地面积1024.1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818.67公顷,临时占地205.51公顷,不涉及环保拆迁。工程总挖方量为3733.45万立方米,总填方量为2499.25万立方米,无借方;石方综合利用648.14万立方米,永久弃方586.06万立方米。拟设置弃渣场47处,临时表土堆放场58处,施工生产生活区22处。项目总投资189.3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089万元,计划工期4年。

(三)环境敏感目标。

1. 公路穿越藤县塘步镇/埌南镇白石水库水源地、藤县金鸡镇北流河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线路穿越已获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2. 金鸡镇镇安村北流河水源地、同心镇陈底村水源地尚未划定水源保护区;公路与金鸡镇镇安村北流河水源地取水口最近距离约1.44千米,与同心镇陈底村水源地取水口最近距离约260米。

)规划符合性。

项目路线走向《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20182030年)基本相符。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14.38公顷,已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100035号)。梧州机场互通连接线AK0+000~AK2+100进入了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已获得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优先保护单元,符合梧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优化施工方案,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鸟类及哺乳类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施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取土场、弃渣场临时防护措施,对裸露边坡进行临时苫盖、排水,填方边坡增加临时拦挡措施;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绿或复耕。新建施工便道在使用完毕后,应进行进植被恢复。

2. 临近学校居民点、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路段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采取乔木间密植灌木、藤本和草本来减轻拟建公路车辆噪声、尾气和灯光的影响,保持项目绿化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物种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减少临时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3. 两栖类动物及爬行类动物分布区域应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减缓高速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猛禽类及一般鸟类分布区域应在路基两侧种植小乔木+林下茂密灌木,提高鸟类穿越公路的飞行高度,避免撞击风险。其余路段应尽量避免爆破和机械噪声对附近保护鸟类造成惊扰。

4. 14#施工生产生活区部分位于金鸡镇北流水源地范围内,应重新选址,新址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或倾倒固体废物,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工程。穿越及临近水源保护区路段,施工前应修建挡土墙、临时排水沟等防护措施,在临时排水沟末端修建临时沉淀池,雨水径流经沉淀后排放。在地质条件允许情况下,水源保护区内雨水应设计为引至保护区外排放。按照《高等级公路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能力建设管理指南》(DB45/T 2320-2021)要求,在水源保护区路段设置路面、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及事故应急池,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两端和桥梁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限速牌,配备环境应急应急物资,减少运营期水源保护区路段环境风险。

. 合理安排跨河(库)大桥桩基作业时序,避开洪水期;围堰设置应在枯水季节进行,并采用先进工艺,缩短作业时间,在汛期来临前完成各围堰工程设置,清理作业面。施工期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隔离出的油类物质采用封闭罐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沉淀的泥浆和废渣经干化池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施肥。

. 服务区、收费站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农田灌溉。石表山服务区、梧州机场匝道收费站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附近沟渠,最终进入北流河、白石河。塘步服务区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的绿化、道路清扫标准后,回用于服务设施绿化、道路清扫;为预防雨天不能进行回用,服务区上、下行线两端应各建设1座容积为205立方米的中水蓄水池备用。

(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2. 服务区及收费站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好防渗设计及施工。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靠近居民区路段加强洒水频次;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等,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

2. 设置有储料场、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合站的施工生产生活区,下风向300米范围内不应有敏感点分布混凝土拌和设备应配备除尘装置,并注意对拌和站及周边洒水降尘。

3. 优化居民点附近隧道排风方向,设置远离居民点的隧道口为排风出口。

4. 服务区、管理站等附属设施厨房加装油烟过滤器,排放油烟应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环卫部门处理,永久弃渣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营运期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置带封盖的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沿线城镇垃圾填埋厂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需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合理安排工序,距离集中居民区较近的路段禁止高噪声机械在午间(北京时间12:0014:30夜间(北京时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需连续作业的应提前公告。

2. 对营运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点采取设置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设置声屏障1076米,换装隔声窗6500平方米,确保道路两侧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公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公路沿线宜新建噪声敏感建筑;如需进行敏感建筑建设,新建建筑自身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梧州市、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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