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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全州县两河锰矿环评批复有效性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1〕272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3日 |
广西大利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广西大利矿业有限公司全州县两河锰矿在获环评批复后五年内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情况复函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桂林市全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结果,全州县两河锰矿在获得环评批复后五年内已开工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规定,该环评批复继续有效。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