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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建晖纸业有限公司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280号发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建晖纸业有限公司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9-30 15: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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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晖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建晖纸业有限公司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020-450422-22-03-062468)。选址位于藤县新材料产业园内,总占地面积约3162.52项目规划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条年产30.6万吨本色化学木浆生产线,1条年产30.6万吨漂白化机浆生产线;以国产废纸为原料,生产133万吨/年废纸浆,并用自制本色化学浆和废纸浆为原料,建设2条年产30.6万吨挂面箱板纸生产线;以自制废纸浆为原料,建设2条年产30.6万吨高强瓦楞原纸生产线。二期建设1条年产30.6万吨本色化学竹浆生产线,1条年产30.6万吨漂白化机浆生产线,以自制化学浆、化机浆,并配以外购商品浆,建设2条年产30.6万吨食品卡纸生产线和2条年产30.6万吨手提袋纸生产线。一、二期建成后总浆纸产能达到367.2万吨/年(122.4万吨浆+244.8万吨纸)。项目拟采用周边农林业三剩物、竹子,周边及海外木片等为原料,采用硫酸盐法生产本色化学浆,采用过氧化氢全无氯漂白化学热磨机械法生产化机浆;同时补充国内废纸及外购部分漂白木浆进行造纸生产。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料堆场及备料车间、制浆车间、造纸车间、碱回收车间(两期设燃烧2000吨固形物/天碱炉各一台,分别配一台80兆瓦抽汽凝汽式机组)、污水处理站、固废焚烧及余热利用工程(两期设200/小时固废综合利用锅炉各一台,分别配一台50兆瓦抽汽凝汽式机组)、空压站、制氧站、给水处理站等。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投资166.3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8475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7.12%

项目供热循环水系统化学水依托藤县新材料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项目设于产业园的西南部,本项目场地西北角围墙外,项目规划建设三期,目前建设一期、二期,与本项目同步开展。其中一期建设2590/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备80兆瓦和50兆瓦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各1台;二期建设2590/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备280兆瓦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项目202012月取得藤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符合藤县新材料产业园区产业定位用地和布局,符合《藤县新材料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藤县新材料产业园调整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关环保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建晖纸业有限公司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碱回收炉废气。

项目两期各配套建设一台处理2000/天固形物碱回收炉,其废气分别经双列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炉外高分子脱硝工艺处理后经一130米管集束烟囱排放(1#2#。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总还原硫(以硫化氢计)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应要求。

2.石灰窑废气

项目一期碱回收工段配置处理能力为320/天石灰窑进行白泥回收,石灰窑以天然气为燃料,废气经单列四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炉外高分子脱硝装置,后经一根130米管集束烟囱(3#)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的重点区域排放浓度限值,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应要求。

3. 固废综合利用锅炉烟气

项目一期及二期工程分别建设1200/小时固废焚烧循环流化床锅炉,燃料为项目产生的造纸废渣、树皮、木屑、浆渣和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掺烧不超过20%的燃煤,烟气经SNCR脱硝系统+半干法脱硫系统+一级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喷射系统+二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30米管集束烟囱排放(4#5#)外排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新建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氯化氢、一氧化碳、(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4. 化学浆生产线和碱回收系统产生的臭气设置高浓度不凝气(CNCG)系统、低浓度不凝气(DNCG)系统和汽提气(SOG甲醇提取)系统等三套臭气收集系统收集处理,高浓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送碱回收炉燃烧,低浓臭气经收集后作为碱炉二次风入炉燃烧,尾气通过碱回收炉排气筒排放。事故状态下臭气送入固废综合利用锅炉送风系统进行燃烧,同时碱炉顶部设置火炬,作为臭气应急处理备用系统。

5. 项目对污水处理站集水池、初沉池、预酸化池、厌氧反应器、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产生臭气的构筑物进行加盖密封,并配置一套碱洗除臭或生物滤池净化系统净化后通过15排气(12#)外排,废气污染物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应要求。

6 .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木片筛车间通过封闭减少粉尘排放;输煤采用全封闭廊道带式输送机,各转运站设置机械除尘装置,每个转运站室内分别安装一套收尘和喷雾装置等;其他生产车间通过车间换气等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硫化氢、氨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生产废水通过分级处理、按质回用,形成车间内部和车间之间的两级循环回用模式,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实施用水指标考核管理制度。

2. 黑液

通过碱回收系统回收碱及浓缩后燃烧,浓缩蒸发时产生的污冷凝水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3. 综合废水

化学浆与化机浆生产线产生的高浓废水送碱回收车间蒸发处理,低浓废水送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造纸生产线产生的废水在车间内回收纤维后,泵送至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循环水站定期排水依托园区热电联产项目;设备清洗及地面冲洗废水等经收集后送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木片原料堆场产生的淋滤液,经堆场地面流入淋滤水收集池后定期抽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项目按主体工程分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一期、二期建设处理规模分别为50000立方米/天,总处理规模为100000立方米/天,均采用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深度处理(Fenton+斜板+砂滤)工艺,处理后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浓度须分别达到70毫克/升、5毫克/升、8毫克/升,其余因子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相应标准。项目外排废水经藤县新材料产业园园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北流河。

4. 初期雨水

项目初期雨水经集水沟收集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3800立方米),收集池达到一定液位以后自动关闭进水闸,清洁雨水进入园区雨水管网系统,初期雨水泵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竹/木屑浆渣/节子造纸废渣、污水处理污泥送至送固废综合利用锅炉作燃料重渣(砂石等不可回收杂质)外售建筑材料公司重渣(金属等可回收杂质)外售综合利用;锅炉炉渣、普通飞灰无机泥沙送水泥厂、砖厂综合利用脱硫石膏外售作为建材材料;绿泥、石灰渣送园区热电联产项目锅炉掺烧,若无法综合利用,送梧州市桂东生态环保基地项目或园区拟建固废处置中心处置一期木浆白泥一部分作为锅炉烟气脱硫剂,剩余部分送石灰窑回用;二期竹浆白泥全部出厂进行综合利用;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固废锅炉含活性炭飞灰、废机油储油罐残渣、废隔油池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黑液送碱回收系统处理,不外排

3.危废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一期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828.63/年,二氧化硫310.68/年,颗粒物118.55/年;二期建成后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1583.23/年,二氧化硫569.66/年,颗粒物205.745/年。碳排放总量为1926341吨二氧化碳/年。

项目一期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18.76/年、氨氮51.34/年、总氮82.14/年、总磷8.21/年;二期建成后全厂废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790.01/年、氨氮127.86/年、总氮204.57/年、总磷20.46/年。

五、项目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北厂界外约230米,西厂界外80。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依托的藤县新材料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正式投入运营,以及藤县新材料产业园区废水总排放口建成前,项目不得投产。项目实际建设生产规模应与区域削减方案实际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匹配,确保不会造成区域环境质量恶化。

七、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以及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一、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二、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9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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