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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贵港电厂专用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326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
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贵港电厂专用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802-48-02-009487)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江城村郁江左岸,原项目于2014年9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4〕164号),由于项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相对于原环评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技术参数和工程量。
工程新建3个3000吨级散货泊位,其中2个散货进口泊位,1个散货出口泊位;码头占用港口岸线281米,设计年吞吐量280万吨,主要货种为煤炭(进口,180万吨)及粉煤灰炉渣(出口,70万吨)、脱硫石膏(出口,30万吨)等贵港电厂副产品。项目利用武乐至贵港市区公路作为进港道路,该公路现状穿过项目陆域范围,拟绕项目场界外进行改建,公路改建440米,按三级路标准建设。锚地工程位于码头下游约1000米左岸。拟建项目总占地8.58平方公顷,其中陆域占地3.1平方公顷、水域占地5.48平方公顷,工程挖方总量8.25万立方米,填方总量5.05万立方米,共产生永久弃渣3.08 万立方米,临时弃土0.12 万立方米,无外借方,不设取土场,弃渣用于电厂二期场地回填,不设弃渣场。目前产生的疏浚底泥除回填码头陆域外,已经全部运往电厂二期用地回填完毕。项目总投资19558.21万元,其中一期9689.35万元,一期环保投资507.5199万元;二期9868.86万元,二期环保投资488.70万元。项目一期工程目前正在建设中,一期工程预计工期15个月,预计完工时间为2021年9月,二期工程预计工期10个月。
项目一期建设内容主要为:包括码头水工结构、前沿停泊水域、船舶回旋水域及部分陆域,3#泊位安装1台600t螺旋卸船机,用于煤炭(140万吨/年)卸船,达到设计年吞吐量140万吨,设计年通过能力152万吨,煤炭采用汽车运输方式运抵贵港电厂厂区,陆域(A地块)占地面积21.924亩,建设港区部分道路,建设必要的散货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实施、给排水消防设施、供电照明通信控制设施、导助航设施等。
二期建设内容主要为:锚地工程(位于码头下游约1000米,左岸),2#泊位安装2台门座起重机,用于煤炭(40万吨/年)卸船和脱硫石膏(30万吨/年)装船,1#泊位用于粉煤灰(70万吨/年)罐车装船,整个码头达到设计年总吞吐量280万吨,设计年总通过能力363万吨,建设全封闭曲线皮带机运煤系统(电厂用地范围不属于本项目设计范围)、粉煤灰采用罐车运输到码头装船、脱硫石膏采用汽车运输到码头装船 ,配套建设陆域部分(B地块),占地面积24.047亩,主要建设堆场、港区还建道路(拟绕项目场界外进行改建,公路改建440米,按三级路标准建设)、综合办公楼等。
(三)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1. 项目下游7.48千米为东津镇水厂取水口,下游13.8千米有东岭维新片取水口,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项目下游8.5千米有东津鱼类越冬场,工程疏浚、炸礁作业悬浮物对下游8.5千米东津鱼类越冬场影响很小;项目建成后下游水域流速变化较小,对下游8.5千米处的东津鱼类越冬场几乎无影响。
2. 郁江河段可能出现的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鱼类有:赤魟、鲥、长臀鮠、大眼卷口鱼、乌原鲤。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的有斑鳠、乌原鲤。
(四)规划符合性。
工程符合《贵港港总体规划》、《贵港市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要求。在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工程水工施工应避开3~6月的鱼类繁殖季节和幼鱼保护期;在疏浚作业前2~3小时,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采取驱鱼措施;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2. 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并预留增殖放流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行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船舶压载水管理工作,预防生物入侵。
3. 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公开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及落实情况,按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渔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 施工期施工场地周边设置临时截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过程严禁将弃渣、建筑垃圾等倒入郁江。合理安排疏浚进度,控制水下施工作业对底泥的搅动范围和强度,施工船舶在水域内定点作业,疏浚过程采用防污屏围挡。严格按设计所采用的钢护筒冲孔灌注桩施工工艺,桩基钻渣不得倒入郁江。
2.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格检查施工机械和船只,防止油料泄漏。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设施的挖深应不低于地下水位,并做好防渗措施。码头前沿预留坡度,坡向后方陆域;码头前沿及岸线两翼设置挡水围堰,防止初期雨水从码头前沿直接排入郁江。
3. 营运期进港船舶污水禁止在港池排放,船舶污水经贵港市固定接收船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 港区自建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不小于72立方米/天),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水质要求后,近期用于码头绿化和电厂绿化,远期接入贵港市产业园(粤桂园)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港区散货污水处理设施规模400立方米/天,在散货堆场四周设置盖板沟,散货径流雨水、码头面冲洗水和雨污水经盖板沟收集至散货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沉淀池中,出水暂存于清水池用于回用降尘,清水池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 施工期在场地四周修筑高2.5~3.0米的场界围墙或简易围屏,以减少扬尘的逸散;施工材料运输路线采取定时洒水降尘措施,粉状材料运输应加盖篷布。施工车辆驶出场地时对汽车轮胎进行冲洗。
2. 码头装卸机械设备如门座起重机、螺旋卸船机、装载机等应采购带防尘雾化喷头的环保型产品;皮带机转运站封闭,连接口设置无动力除尘装置(无动力导料槽)、微雾抑尘和防尘帘,输送廊道全线安装全封闭防尘罩;尽可能降低散货装卸作业落料高度,落料口设置软胶导料板。
3. 在散货堆场设置洒水加压泵站,堆场四周设置管网和洒水喷枪,视风力情况洒水抑尘,一般每天洒水2~3次,保持堆垛表面含水率在6%~10%。堆场四周设置网高8米的固定式防风挡尘网,堆场平时采用篷布全覆盖。
4. 运营期配备洒水车及清扫车,定期对码头面及道路进行清扫、洒水作业,控制二次扬尘污染,采取密闭篷布车运输煤炭和脱硫石膏。
5. 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运营期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及营运期船舶垃圾采用集中收集,定期上岸,分类处置。运营期散货装卸作业过程中洒落的固体废物直接清扫回收,污水处理站沉渣外售,码头工作人员生活垃圾经港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机械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订施工计划时,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避开周围环境对噪声的敏感时间,减少夜间施工量。施工前先修筑场界围墙或简易围屏。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高噪声设备布置远离居民区一侧。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并减少鸣笛。
2. 机械设备选型要选择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隔振等措施。定期对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维修和保养;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作业量;保持码头道路通畅,合理疏导车辆,控制鸣笛次数;加强船舶航运噪声管理。
3. 在厂界周边设置绿化带,选择吸声性能较好的植物种进行隔音降噪。加强船舶航运噪声管理,在岸侧居民密集的航段禁止使用汽笛,合理使用其他噪声污染小的声响装置,降低鸣笛噪声。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