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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藤县大黎矿区古兰、新兴旺、力发铅锌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324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
广西藤县西江鑫途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藤县大黎矿区古兰、新兴旺、力发铅锌矿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450422-09-03-029139)位于藤县大黎镇以东2~4千米的五里冲~三法冲一带,由藤县大黎古兰铅锌矿场、新兴旺铅锌矿场铅锌矿、力发铅锌矿场整合而成,整合后开采规模为12.0万吨/年,矿区面积3.6698平方千米,开采深度+522米~+35米,服务年限10年。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86万元。
(二)现存环境问题。
1.受矿区历史上无序采矿影响,区域环境整治前矿区内地表水普遍重金属超标。经整治后,五里冲沟、六怀冲沟、南村冲沟、三法冲沟地表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根据2019年~2021年监测结果,除2020年平水期各冲沟部分重金属指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限值外,其他时段水质符合III类标准要求。超标的原因为河道内废石受冲刷,重金属污染物溶出所致。冲沟下游大黎河2018年~2020年水质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要求。
2.根据2019年7月监测结果,22个地下水质监测点中有7个监测点(D1、D2、D3、D5、D6、D8、D9)分别存在铁、锰、镉、pH值、氨氮、锌、镍、总硬度、耗氧量等一个或多个指标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超标原因主要是矿区历史上无序开采造成环境污染,以及项目位于铅锌矿成矿带区域背景值较高所致。
3.六怀村、高村、班寨村、古决村、大黎社区和国安村8个农作物监测点中,高村及班寨村稻谷中镉监测值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标准要求。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建设符合《梧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要求;在开展区域环境整治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基础上,项目符合梧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
1.配合地方政府继续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对现有窿口进行优化;将除大黎2号窿、三发二通风窿和三发二窿外的窿道涌水引至续采开采系统,集中从续采工程出水窿口排出,通过水管排入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大黎2号窿、三发二通风窿和三发二窿采取重新封堵的措施,使其无涌水流出。
2.废石场拦渣坝下收集淋溶水的16个沉淀池(古兰2个、新兴旺5个、力发9个)容积均由原来的10立方米扩大为20立方米。
3.新建2座污水处理厂:在现有五里冲污水处理厂旁新建一座200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厂(即五里冲污水处理厂,占地约900平方米),排污口设置在五里冲汇入大黎河河口处;在现有三法冲污水处理厂旁新建一座400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厂(即三法冲污水处理厂,占地约1500平方米),排污口设置在三法冲汇入大黎河河口处,两个排污口相距约6.5千米。现有利用国家资金建设的4座污水处理厂留作备用,确保本工程实施后所有窿口废水都可以进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4. 五里冲污水处理厂和三法冲污水处理厂各设置1个应急池,容积分别为400立方米(10米×10米×4米)和864立方米(18米×12米×4米)。预留专项资金,确保污水处理站能够正常运营。
5. 对植被发育较差的场地边坡进行植被恢复,并在边坡后缘设置截排水沟,防止形成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不稳定斜坡应进行坡面加固防护,对坡面松散岩土体进行清除,种植爬山虎等绿化。
6. 继续支付矿区下游农田污染补偿费,加强对废石场拦渣坝、截排水沟、绿化恢复情况及矿区环境整治一期工程窿口封堵情况的巡查和维护。续采工程不得破坏环境整治一期工程及二期工程的整治效果;做好工业场地及运输道路硬化、废石场规范建设、废水收集及污水处理厂运维工作,降低扬尘影响、确保废石规范处置和生产废水全收集并处理达标后排放,最大程度的降低续采活动对矿区及其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及下游农田的影响。项目建成投产后,每2~3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二)优化开采方式。
按顺序对优化后的矿窿进行开发,在前一个矿窿稳定生产并完成验收后,再依次开发下一个矿窿。第一个矿窿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2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查找存在的环境问题并及时解决。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
1. 矿井涌水、废石场淋溶水以及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均收集后输送至配套污水处理厂处理。各污水处理厂均采用“二级碱+硫化法+离子交换器”的废水处理工艺对项目矿井涌水进行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2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水作标准要求后外排大黎河。
2. 各废石场下游分别设置1个沉淀池(1#废石场沉淀池容积约为75立方米,2#废石场沉淀池容积约为150立方米),废石场淋溶水经收集沉淀后送各矿段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 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周边林地浇灌,不得排入地表水体。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在工业场地建设截排水沟,临时堆场建设挡墙和雨棚,减少污水产生量。矿井涌水、废石场淋溶水、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及时处理达标外排,避免大量存放成为地下水污染源。
2. 重点防渗区:将废石场、工业场地(临时堆矿场、临时废石堆场)、污水处理厂构筑池、矿井涌水沉淀池、事故应急池、废石场淋溶水沉淀池、井下涌水仓、井下排水渠、排水隧洞内排水渠和危废暂存间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防渗层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m,渗透系数K≤1.0×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一般污染防治区:场地集水沟、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区域作为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简单防渗区:将办公生活区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作为简单防渗区,采取水泥硬化。
3.选择古兰矿区北面SK2水文地质孔(现状监测点D12)、力发矿区西南面(HK1水文地质孔,现状监测点D9)、龙塘民井(现状监测点D7)、周村民井(现状监测点D10)、1#废石场上游监测井、1#废石场下游监测井(SK4水文地质孔,现状监测点D4)、2#废石场上游监测井(HK4水文地质孔)和2#废石场下游监测井(HK6水文地质孔,现状监测点D6)作为跟踪监测井。对地下水水质及水位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定期监测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废石装卸粉尘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人口密集村庄,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
2. 废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 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 开采后对开采废石进行检测鉴别,根据鉴别结果分类处置,Ⅰ类废石优先用于回填井下采空区,其余临时堆放于工业场地废石中转平台,然后交给碎石加工企业清运作为建筑材料加工等资源化利用的处理措施;设置2个永久废石场(Ⅱ类场)堆存产生的第Ⅱ类废石,永久废石场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Ⅱ类场要求进行建设,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严格按设计要求修建拦渣坝、底部及坝体防渗,周边修建截排水沟,并设置淋溶水收集沉淀池,废石场产生的淋溶水经收集后输送各矿段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大黎河。
2. 矿井涌水沉淀池、废石场淋滤水沉淀池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回用选矿生产;污水处理厂离子交换器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均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运往大黎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3. 废机油暂存于新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
(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3. 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尽量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八)生态保护措施。
1. 封闭不需采矿的坑口、窿道口、原废石场道路,对废弃堆场道路进行清理,恢复植被覆盖;涉及国家Ⅱ级公益林地的矿区部分禁止开采和占用。加强对工业场地或矿区范围内边坡较陡的区域的观察,如发现边坡不稳定,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风险时,应采取压实等护坡措施。
2. 矿山服务期满后,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要求进行生态恢复。矿井涌水抽排系统、处理系统以及废石场沉淀池等需持续运营至出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矿区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九)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投产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铅217千克/年,锌1628千克/年,镉11千克/年,砷50千克/年。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