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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南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35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南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11-05 09:5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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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豪丰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南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020-450000-44-02-032841)。选址位于广西玉林市樟木镇东侧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南部。项目总装机容量为60兆瓦,总规划占地面积约68亩(45552.06平方米),采用背压式高温高压汽轮发电机组,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220/小时高温高压锅炉、备用13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30兆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新建蒸汽管网总长度4.5公里,供热半径约为1.0公里;二期建设1×220/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30兆瓦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新建蒸汽管网总长度为5公里,供热半径约为1.5公里。主管网采用架空与直埋相结合的敷设方式,同时建设配套的供热管道、供电系统等。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项目依托工程为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

项目工程总投资6.68亿元,环保投资9660万元,占总投资的14.46%

2020109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南片区热电联产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01060号)。

项目选址、供热对象、供热规模等均符合《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供热专项规划》以及《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热电联产规划(2020-2035)》,符合《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提出的三线一单管理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南片区热电联产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锅炉烟气。

锅炉烟气经由SNCR(预留SCR脱硝)+炉内喷钙脱硫+电袋复合除尘+炉后碱法/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净化处理后(其中220/小时锅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130/小时备用锅炉采用氢氧化钠碱法脱硫),通过1119.5米高、内径4.5米烟囱(DA001)排放(处理设施采用一炉一套设计,三台锅炉(两用一备)共用1个烟囱)。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应达到《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排放的氯化氢、铅、砷、镉、二噁英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等排放标准要求,氨的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2. 输煤及破煤系统粉尘。

输煤系统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封闭式转运站以控制扬尘,在输煤皮带头部到对应下料斗位置均设有布袋除尘器,1#A1#B2#A2#B4条皮带对应4台除尘器,除尘后的空气循环回输煤廊道,不外排。碎煤机与2#AB输煤皮带下料斗共用2套布袋除尘器,含尘废气处理后再循环至输煤廊道,不外排。3#AB输送皮带受料斗共设5台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汇集为3个排气口(DA002DA003DA004)向外排放,排气口高度均为34.5米,三个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要求。

3. 石灰库粉尘、渣库粉尘、库灰粉尘。灰库、渣库、石顶灰库库均设布袋除尘器,除尘后废气经排气口(分别为灰库DA005、渣库DA006、石灰库DA007)排放,排气口高度分别为20米、15米、15米,除尘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标准。

4. 污泥库及运输廊道恶臭。

厂内污泥贮存设为封闭式污泥库,输送入炉均采用密闭廊道,污泥库及输送廊道内臭气通过管道送至二次风机进风处,由锅炉焚烧处理臭气,排放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均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5.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干煤棚采用全封闭设计,内设置自动喷淋设施。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 连续性排水。

1)除盐水间浓盐水、过滤器反冲洗废水。

浓盐水优先作为绿化用水、浇洒用水在厂内利用,多余部分与反冲洗废水经专管排入园区工业供水厂进行利用。

2)锅炉排污水。

锅炉排污水经排污降温井降温后排入污水管网,送至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

3)脱硫废水。

脱硫废水采用石灰中和、混凝、澄清、pH调节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输煤系统除灰用水、煤场喷洒用水。

4)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

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送至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5)输煤系统及煤场废水.

输煤系统及煤场废水经厂内沉淀池(容积160立方米)预处理后排入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6)厂区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

全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厂区冲洗废水进入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3. 排歇性间水。

1)除盐水间酸碱废水。

反渗透膜清洗时排放的酸碱废水,经单独收集、中和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2)锅炉酸洗废水。

锅炉酸洗废水经中和处理后送至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

4. 初期雨水。

干煤棚、灰渣库、湿法脱硫设施等区域的初期雨水经雨水排水管网收集后,汇集至煤水沉淀池(容积160立方米),经沉淀池溢流管排入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5. 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前,项目不得投产。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飞灰炉渣外售水泥厂等作为建材生产原料综合利用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煤水沉淀池沉渣入炉掺烧废布袋、废滤膜由更换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分类、分区、包装存放。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脱硫废水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 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4. 每批次掺烧污泥进厂前必须固行检测,确定为一般危废后的污泥方可入厂,禁止废进污泥进掺混进场。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一期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9.052/年、二氧化硫63.64/年、氮氧化物76.597/年、汞及其化合物0.058/年、氯化氢3.64/年、铅0.1901千克/年、砷0.1512千克/年、镉1.7755千克/年、铬347.9306千克/年、氨15.712/年、二噁英0.0908gTEQ/年。全厂建成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32.063/年、二氧化硫127.279/年、氮氧化物153.194/年、汞及其化合物0.117/年、氯化氢7.280/年、铅0.3802千克/年、砷0.3002千克/年、镉3.5510千克/年、铬695.8591千克/年、氨31.424/年、二噁英0.1817gTEQ/年。

项目一期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3.734/年、氨氮0.112/年;二期建成后全厂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5.537/年、氨氮0.166/年。

一期碳排放量为703825.93吨二氧化碳/年,二期建成后全厂碳排放量为1407620.9吨二氧化碳/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生态环境福、玉林市绵局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玉林市生态环境福、玉林市绵局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请玉林市生态环境福、玉林市绵局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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