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建南宁至深圳铁路玉林至岑溪(桂粤省界)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343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
广西南玉铁路有限公司:
《新建南宁至深圳铁路玉林至岑溪(桂粤省界)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000-48-02-015267)位于玉林市北流市、容县,梧州市岑溪市境内,属新建项目。铁路正线全长111.041千米,等级为高速铁路,设计时速350千米/小时;电力牵引,双线;设计初期、近期、远期客车对数分别为60对/日、85对/日、105对/日;全线共设3处车站,其中完全利用车站1处(玉林北站),新建车站2座(容县南站、岑溪东站)。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新建路线长111.041千米,共设车站3处,新建桥梁46.43千米/85座、隧道52.51千米/35座,桥隧比89.1%,新增房屋建筑面积5148平方米。工程总占地613.14公顷,其中永久用地274.79公顷,临时用地338.35公顷;工程土石方总量2044.96万立方米,其中挖方1616.10万立方米,填方428.86万立方米,借方93.8万立方米,弃渣1281.04万立方米,拟设取土场3处,弃渣场51处。工程总投资17990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292.61万元;计划工期42个月。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衔接《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中肇顺南城际铁路;属于《广西铁路建设“十三五”规划(修编)》中的“南宁—玉林—江门—深圳铁路”组成路段。项目涉及玉林市、北流市民乐镇、玉林市容县、容县容西镇、玉林市岑溪规划范围,线路走向符合《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1.186公顷,符合自然资源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并已取得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办〔2021〕863号)。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基础上,项目线位走向总体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目标。
1.铁路桩号DK230+340~DK231+075长735米路段以隧道形式穿越都峤山—真武阁风景名胜区一般景区,《新建南宁至深圳铁路玉林至岑溪(桂粤省界)段对广西容县都峤山—真武阁风景名胜区影响评价报告》已获得自治区林业局同意。
2.铁路桩号DK230+372~DK231+062共690米路段以隧道形式穿越都峤山地质公园一般控制区,线路穿越已获得容县林业局同意(容林复〔2021〕15号)。
3.铁路桩号DK269+068~DK269+447长379米路段以隧道型式穿越岑溪市赤水水库水资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小区,线路穿越已获得岑溪市林业局同意。
4.铁路桩号DK271+845~DK271+955共0.110千米路段穿越梧州市岑溪四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穿过水库下游的引水隧洞),铁路与取水口最近距离约12.100千米。目前规划取水口及输水隧道方案均已调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已于2021年7月5日通过专家审查,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项目不涉及调整后的水源保护区。
5.铁路桩号DK275+280~DK281+605共6.325千米路段穿越梧州市岑溪义昌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内0.195千米,二级保护区6.130千米,并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岑溪东站,铁路与取水口最近距离约1.600千米。义昌江取水口仅在枯水期赤水水库和垌尾河临时供水工程水量不足的时候启用,岑溪市政府拟新建丹竹水库水源地替代义昌江水源地,丹竹水库计划2022年3月开始蓄水。《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同意取消岑溪市义昌江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的函》(桂水资源函〔2020〕9号)同意撤销该水源地。梧州市政府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岑溪市义昌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梧政报﹝2020﹞10号文),目前撤销方案尚未获得批复。
6.铁路穿越梧州市岑溪赤水水库、马路镇六环井、马路镇黄岭水库、岑城镇垌尾河、大业镇连城河以及玉林市北流市北流镇中灵村、玉林市容县十里乡大萃村勿罗高胜大兴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线路穿越已获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五)现存环境质量问题。
根据环评期间监测结果,旱季民乐河氨氮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黄华河化学需氧量超标;超标原因主要是受农业面源污染所致。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穿越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及自然保护小区路段生态环境保护,穿越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及自然保护小区路段应进行专项景观设计,桥梁、隧道进出口等的设计形式、色彩和造型应与周边自然景观协调,最大限度保护和修复景观。做好工程土石方平衡设计,风景名胜区内及地质公园内不设置临时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2.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施工期对临时场地设置临时挡土墙、临时截排水系统、沉砂池及裸露面临时覆盖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已使用完毕的临时场地进行生态恢复。
3.设置高密度的桥梁、隧道和涵洞作为动物通道,减缓铁路的阻隔影响;隧道出入口做好掩饰和绿化,设置栅栏,防止野生动物进入隧道。占地范围内的保护类植物应优先考虑路线绕避措施,确实无法绕避的采取就近移栽保护措施;施工期对距离较近的保护植物设置围栏及挂牌保护措施;发现重点保护动植物可能受施工活动影响时,应及时通知当地林业部门。工程绿化优先使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4.施工期、营运期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或自行开展生态监测,监测重点为噪声对区域动物分布影响情况、保护动植物的种群数量情况、植被恢复情况以及有无外来入侵物种等,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按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森林、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办理相应手续。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1.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批复后,梧州市岑溪四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路段方可开工;撤销方案批复后,岑溪东站及梧州市岑溪义昌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路段方可开工。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置服务设施以及施工营地、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占地。水源保护区内的桥梁加装防护墙。
2.施工期桥梁钻孔桩基础附近、施工机械冲洗点、制(存)梁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高浊度废水的工点设置沉淀池等措施处理高浊度废水。水中墩施工尽量选择河流枯水期进行施工,采用钢护筒围堰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弃渣并运至弃渣场处置,做好水土保持;施工营地优先利用当地房屋,施工期生活污水尽量纳入既有排水系统,自建施工营地需设置化粪池处理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经常性清扫,避免雨水冲刷产生高浊度废水;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强化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加强施工机械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3.运营期加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环境管理,针对运营期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制订相应的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应急处理方案等防治措施。编制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向沿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各客运站严格执行安检制度,杜绝易燃、易爆、危禁品被带上客运客车。
4.运营期玉林北站生活污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冲厕、站内绿化、道路清扫用水等,不外排;远期条件成熟后接入市政污水系统。容县南站、岑溪东站生活污水经配套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自建污水管排至市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落实声环境和振动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发电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远离声环境敏感点布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高噪声作业尽量安排在昼间,敏感点300米范围内的施工区避免夜间(22:00~6:00)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施工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敏感点附近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加强施工期环境噪声监测。
2.加强控制和管理强振动施工机械,实行科学管理,做好宣传工作和文明施工,隧道施工应合理选择施工方式。在隧道口附近有敏感点时,应先进行工程拆迁,待拆迁完毕后再实施爆破施工。在建筑结构较差的房屋附近施工时,应尽量使用低振动设备,或避免振动性作业,减少项目施工对地表构筑物的影响。
3.爆破施工时应设立监测机构加强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用药量;优先选用减振降噪效果好的爆破技术,合理安排起爆顺序及起爆间隔,确保施工安全;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爆破施工。
4.对营运近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建筑物采取设置3.0米高路基声屏障(7处/2897米)、2.3米高桥梁声屏障(26处/14270米)、换装隔声窗(80处/11092平方米)等措施,投资费用估算约10498.15万元。对项目沿线所经城乡规划的噪声敏感建筑用地路段预留降噪措施实施条件,运营期加强对沿线敏感点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隔声降噪措施。
5.加强对项目降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各阶段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声屏障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监测等工作,从源头上确保降噪工程的有效性。
(四)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取、弃土场和高边坡地段及时进行绿化,避免表土长时间裸露,减少施工扬尘。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等,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
2.砂石料等统一堆放并设置防护措施,水泥应设散装水泥罐,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并减少搬运环节。设置有储料场、混凝土拌合站的施工生产生活区,原则上下风向300米范围内不应有环境敏感点分布。
3.加强施工管理,提倡文明施工、集中施工、快速施工。加强车辆和设备维护保养,降低排放尾气中污染物浓度;车辆驶离重要施工点施工现场时进行冲洗。施工车辆和机械经过路段,要经常性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散装物料及渣土运输车辆驶离施工场地使要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减少沿途抛洒;干旱天气应对易扬尘物料洒水降尘或进行覆盖;对运输车辆要合理选取和组织行车路线,尽量利用既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减少新建施工道路。
4.车站厨房须在油烟排口安装油烟净化系统,油烟处理效率需达到最低处理效率75%的要求;食堂排气筒的高度应满足《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运营期生活垃圾垃圾经定点收集并及时清运、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施工期施工机械更换的废机油及其收集容器,运营期主变电站检修可能产生的废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
(六)电磁环境防治措施。
1.全线新建220kV牵引变电所2处(容县南、岑溪东),扩建既有牵引变电所1处(玉林北)。根据类比分析,变电所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要求。
2.以GSM-R基站天线为中心沿线路方向两侧各24米、垂直线路水平方向各12米,垂直高度在天线架设高度至向下6米处的矩形区域外辐射功率密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相关标准要求。
3.虑到居民心理因素,GSM-R基站和牵引变电所选址时应布置于远离居民区方向。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铁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志及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的规划布局,在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以内区域严禁新建噪声敏感建筑;30米以外的噪声超标距离(路基工程段外轨中心线以外190米、桥梁工程段外轨中心线以外185米)以内不宜新建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噪声敏感建筑。如若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等相关规定,由噪声敏感建筑的建设单位采取必要噪声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玉林市容县、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及梧州市、梧州市岑溪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玉林市、玉林市容县、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及梧州市、梧州市岑溪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