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震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 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二期)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36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震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 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二期)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2021-11-15 15:3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震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震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二期)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原批复项目情况。

广西震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二期)(以下简称原80万吨项目(一、二期))位于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产业基地内,于20198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19289号),项目已动工建设但未全部建成,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建设单位对原80万吨项目(一、二期)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原辅料、主要设各、环保措施等均进行了改动,重新进行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变更项目基本情况。

广西震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二期)变更选址不变,占地面积由原批复的214667.74平方米调整至99960平方米。变更项目建设规模由原80万吨项目一期年处理25万吨含铅锑锡物料、二期年处理12.8万吨含铅锑锡物料调整为一期年处理30万吨含铅锡锑物料、二期年处理18万吨废铅酸蓄电池。

一期工程建设再生铅生产线,年处理30万吨含铅锡锑物料,包括23万吨废铅酸蓄电池(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4.5万吨铅泥(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384-004-31)、1.5万吨铅尘(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废物代码321-029-48)、1万吨铅精炼渣(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其中废物代码321-018-480.9万吨、废物代码321-016-480.1万吨)。产品方案为年产精铅12.56万吨、合金铅5.78万吨、硫酸2.6万吨、硫酸钠0.35万吨,PPABS塑料仅经破碎分选、清洗后委外处置,不设废塑料再生工序。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解车间、原料车间、熔炼车间(一期)、制酸装置(一期)等主体工程,职工餐厅及浴室、技术研发中心、地磅及门卫等辅助工程,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等公用工程,成品储罐区、废铅酸电池储坑、危废库、化学品库等储存工程,并配套给排水系统等公用工程和相应的环保设施。

二期工程主要新增一条与一期相同工艺的再生铅生产线和铅电解生产线,年处理18万吨废铅酸蓄电池。产品方案为年产精铅7.1万吨、合金铅4.5万吨、电解铅3万吨、硫酸1.8万吨、硫酸钠0.25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熔炼车间(二期)、制酸装置(二期)、电解车间等主体工程,生产信息处理中心等辅助工程;二期相应的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系统、供气系统等公用工程,成品储罐区(利用一期罐区预留用地新增储罐)等储存工程以及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等。

一期、二期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53450元,其中一期工程投资29401.8万元,二期工程投资24048.2万元;环保投资82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5.36%

项目于20191月由梧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新备案,项目代码为2018-450408-32-03-044876

项目符合《梧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符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外购危险废物储存管理措施。

项目外购的危险废物原料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分区贮存于拆解车间内的废铅酸蓄电池储坑和原料车间内的铅泥、铅尘、铅渣储存区,以上暂存库均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拆解车间废气。

采用机械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通过在废铅酸电池储坑设置抽风系统,在破碎分选设备设置集气系统,在合金锅加料口、铸锭机设置大功率集气罩的方式收集废气。拆解车间一期、二期贮存废气均经同一脱硫塔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排放(1-1#)。一期、二期破碎分选废气分别经酸雾吸收塔处理后,分别通过25米排气筒排放(1-2#2-1#)。一期、二期板栅熔炼废气、燃气废气及其环集废气均经同一布袋除尘+脱硫塔处理后,通过25米排气筒排放(1-8#)。

2. 原料车间废气。

通过在皮带上部、圆筒制粒机设置排烟罩,在转炉炉体的出渣口、出铅口两侧甬道、炉体上部设置负压抽气的集尘罩的方式收集废气。原料车间一期、二期配料废气经同一套布袋除尘处理后,由25米排气筒排放(1-3#)。一期、二期碱渣回收废气、燃气废气及其环集废气经同一套表冷器+布袋除尘+脱硫塔处理后通过25米排气筒排放(1-9#)。

3. 熔炼车间废气

生产过程中富氧侧吹熔炼炉、精炼锅保持封闭;并使操作在负压状态下进行,并在富氧侧吹炉出渣、出料口、精炼锅设置环境集烟系统收集废气。

熔炼废气、燃气废气经“SNCR高温脱硝+余热锅炉+电除尘+一转一吸制酸+离子液脱硫+低温臭氧脱硝+二级脱硝塔(碱液吸收)+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方式处理后,一期工程由1-4#50米排气筒排放,二期工程由2-3#50米排气筒外排。

精炼工序废气分别经“脱硫塔+湿电除尘”处理后,一期工程由1-6#25米、1-7#25排气筒排放,二期工程由1-6#25排气筒排放。

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脱硫塔处理后,一期工程由1-5#25米排气筒排放,二期工程由2-3#25米排气筒外排。

4. 电解车间废气。

通过在阳极板浇铸区域熔铅锅、阳极板浇铸机设置集尘罩,在始极片制作熔铅锅(阴极精炼)和电铅浇铸熔铅锅设置集尘罩,电解槽边上安装集气罩,电解槽槽下抽风的方式收集废气。火法初步精炼、阳极板铸型废气和阴极精炼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脱硫塔处理后,分别通过2-4#25米、2-6#25米排气筒排放。电解槽废气经碱液喷淋处理后由2-5#25米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经处理后,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转运、破碎等产尘部位配套密闭集尘+负压吸风+除尘系统。生产车间、废旧铅蓄电池储坑实行微负压设计,其产生的废气配套除尘设施。铅熔炼炉密闭负压操作,出铅、出渣口设置集气罩+负压吸风,集中配套除尘设施及二氧化硫净化设施。车间内的铅烟、铅尘和硫酸雾收集处理,防止铅烟、铅尘和酸雾逸出,减少铅烟、铅尘和酸雾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硫酸雾、烟尘、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氟化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 项目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分类分质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清水循环利用,污水深度处理。

2. 塑料清洗废水、道路及车间冲洗废水、阳极泥冲洗废水、烟气脱硝废水、化验室废水和职工洗浴洗衣废水,合计110.95/天(其中一期52.55/天、二期58.4/天)进入一期污水处理站重金属废水处理单元(设计规模200立方米/天)经酸碱中和+重金属捕集+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电池拆解系统废水(含废铅蓄电池储坑废水和拆解产生的废电解液)、熔炼车间冷却废水、脱硫塔废水、烟气制酸离子液脱硫洗涤废水、环集脱硫废水、制氧站设备冷却水和去离子水系统浓水,合计735.74/天,其中一期367.79/天进入一期污水处理站酸性废水处理单元(设计规模370立方米/天),二期367.95/天进入二期污水处理站酸性废水处理单元(设计规模370立方米/天),采用“pH调节+重金属捕集+絮凝沉淀+机械过滤+活性炭过滤+超滤+反渗透膜+浓缩+TVR(蒸汽热力再压缩)蒸发处理后废水回用,不外排,蒸发结晶的硫酸钠作为副产品外售。

3.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东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园区内东区污水处理厂,采用“物化+厌氧+缺氧+好氧生物脱氮除磷的活性污泥法”工艺处理后,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进入梧州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园区污水深度净化工程进一步处理,污水深度净化工程处理工艺采用人工快渗+人工湿地工艺,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质标准后基本供园区企业作为中水回用,不能回用的排入古凤河。

4. 项目设置1座容积为37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收集暂存于初期雨水池,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处理单元(750立方米/天),采用“氢氧化钠中和+混凝沉淀+机械过滤”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废的PPABS塑料、铜极柱委外处置;化学水站废滤膜定期更换,委外处置;水淬渣经厂内暂存库暂存后外售做建材、水泥原料;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转炉炉渣、板栅低温熔炼浮渣、除尘灰、污水处理站泥渣、废劳保用品、电解精炼渣送富氧侧吹熔炼炉处置;废布袋、废活性炭定期送至富氧侧吹熔炼炉进行焚烧;精炼渣、阳极泥送至转炉处置;重塑料、废滤膜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制酸装置酸泥在砷含量不大于4%时返回富氧侧吹炉处理,长期循环下砷含量大于4%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3. 落实上述危险废物在厂内部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的环保要求,危废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就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一期工程投产后,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59.43/年、氮氧化物42.82/年、烟粉尘13.07/年、硫酸雾5.32/年、铅及其化合物0.4848/年、砷及其化合物0.4千克/年、锡及其化合物0.0129/年、锑及其化合物0.0129/年,镉及其化合物0.46千克/年、汞及其化合物0.1千克/年、二噁英7.29毫克毒性当量/年。

二期建成后全厂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97/年、氮氧化物63.71/年、烟粉尘22/年、硫酸雾9.49/年、铅及其化合物1.0323/年、砷及其化合物0.8千克/年、锡及其化合物0.03/年、锑及其化合物0.03/年,镉及其化合物0.46千克/年、汞及其化合物0.1千克/年、氟化物0.08/年、二噁英13.7毫克毒性当量/年。

四、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公里。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115

(此件公开发布)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