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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1〕37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11-23 17:4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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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旭能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位于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广西东融产业园火车站现代物流产业园内,2015年作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铝电子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铝电子项目)的公辅设施,依据铝电子项目环评批复(贺环管〔201512号)进行施工建设;2016年进行超低排放内容变更,取得铝电子项目变更环评批复(贺环审〔20174号);2017年因未列入国家规划内容,被国家以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的名称列入停建名单;2020年通过容量替代方式纳入国家规划后取得《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工程容量替代方案的复函》(国能综函电力〔202084号),并移出停建名单和恢复施工建设。20207月以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形式重新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桂发改电力〔2020788号,项目代码:2020-450000-44-02-034775)。重新核准后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变,仍为2×350兆瓦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和相关配套设施,但服务定位由原企业公辅设施转变为公用电厂,服从自治区统一调度,所发电力电量在全广西范围内消纳。同时,重新核准后项目单独建设和管理,不再与原铝电子项目共用同一环评文件,因此建设单位本次办理新的项目环评手续。

项目已建成试运行2350兆瓦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1#2#机组分别于20213月、5月投入试运行,尚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及配套公辅和环保设施,年运行6500小时,年发电量约45.5亿千瓦时。厂区主体工程为21122/小时的超临界直流锅炉、2350兆瓦超临界凝汽式汽轮机组、2350兆瓦超临界发电机组和配套设备,公辅工程为卸煤站、煤转运站、净水站、冷却塔、制氢站等配套设施,储运工程为煤场、油罐区、尿素库房、灰库、渣仓、石膏库等。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近期只燃煤发电,待远期随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实施后再改扩建供热,远期改扩供热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项目总占地面积246256平方米,总投资3871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7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3.1%

项目建设符合《广西东融产业园总体规划(2016-2030年)》及其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内容和要求。符合《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贺政发〔20219号)相关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锅炉烟气。

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煤过程中不掺烧污泥。1#锅炉、2#锅炉各单独配备1“SCR脱硝+双室五电场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尾气各经1180米高、内径5.7米的烟囱(DA001DA002)排放,两根烟囱(DA001DA002)合并为1个双管集束烟囱。外排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应达到《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浓度、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氨的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2. 中转粉尘、制煤粉尘、灰库粉尘、石灰仓粉尘。

煤转运站为全密闭式建筑物,内置全密闭输送带。建筑物内设置抽排风系统,收集粉尘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的放空口排出尾气。

制煤粉系统为全密闭式连接,原煤仓顶部采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处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的放空口排出尾气。

灰库内部采用喷雾除尘,顶部设置有布袋除尘器收集飞灰输送过程中逸散的粉尘,处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的放空口排出尾气(DA003)。

石灰仓顶部设布袋除尘器收集仓内粉尘,处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的放空口排出尾气。

上述除尘后外排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标准。

3. 启动炉烟气。

启动锅炉为燃柴油蒸汽锅炉,启动锅炉的尾气直接通过115米高烟囱(DA004)排放。

4. 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卸煤站采用喷雾降尘措施,煤场采用洒水和喷雾降尘措施,炉渣落入水浸槽内冷却后再由捞渣机排出至渣仓内贮存,卸车时保持湿料装卸。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含煤废水。

项目设1座含煤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50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含煤废水处理工艺为沉淀絮凝离心澄清过滤含煤废水回用池,经处理后的废水回用输煤系统冲洗和煤场洒水降尘等,不外排。

2.脱硫废水。

项目设1座脱硫废水处理车间,处理规模30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脱硫废水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的脱硫废水回用于灰库喷雾除尘,不外排。

3.含油废水。

含油废水为不定期排水,项目油库内设25立方米/小时处理设备,处理工艺为隔油池+油水真空分离,处理后的废水送至含油废水池暂存,定期回用油罐区冲洗,不外排。

4.工业废水。

超滤废水、反渗透浓水、凝结水精再生废水和锅炉清洗废水(非经常性)等工业废水,送至项目设置的1座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00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工业废水→pH调整罐絮凝罐混凝罐斜板澄清装置中和罐循环冷却水回用水池。所有工业废水经处理均回用于脱硫系统,不外排。

5.生活污水

项目在厂区内设210立方米/小时的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装置,采用沉淀池+接触氧化池(二级)+二沉池+过滤池+消毒池工艺,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回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浇洒水,不外排。

6.循环冷却水。

循环冷却水经冷却塔降温处理后优先回用,回用不完的部分至循环水池暂存降温,添加二氧化氯药剂消毒后通过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至林洞河。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锅炉飞灰、脱硫石膏、锅炉炉渣均外售综合利用;煤转运站、原煤仓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石灰仓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返回石灰仓回用;净水站污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定期对各系统清理后当天外运给园区其他企业综合利用,不得在厂区内暂存;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更换后由厂家直接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润滑油、废铅酸电池委托贺州景续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集、贮存,再由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树脂、废催化剂、废油渣、废变压器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脱硫废水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 危废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设噪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同步落实以下整治措施。

1. 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厂区雨水总排口处设置总控制阀。在厂区出水口、林洞河处的出水口两个位置增加温度在线监控。

    2. 煤场应设置为全封闭式。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29.17/年、二氧化硫447.04/年、氮氧化物578.38/年。

碳排放量为2884826.143吨二氧化碳/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贺州市生态环境局、贺州市八步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1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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